法官的责任
作者:杨宝杰 发布时间:2008-04-24 浏览次数:2084
宋朝的包拯执法如山,被百姓誉为“包青天”。包拯有个儿子,生性桀骜,是个包公指东他偏往西的“拧种”。包公到了暮年,料定儿子秉性难移,让其以木棺安葬,他必用石棺。于是特意留下遗训:“待吾死后,以石棺葬之”。包公死后,其子悲痛不已,言道:“吾父生前,吾素与父相悖,不孝不敬。而今父逝矣,惟留一夙愿,吾如再违,耻为人子。”遂将包公以石棺下葬。
古人讲,“民不畏威则大威至”,同理,民不畏法则法威至。由此,我想到作为一个法官的责任。作为最后的执法者,法官掌管着人民给予的审判权力,肩负着百姓赋予的期望和重托,如何以自己的执法行为,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展示法官的廉洁奉公,从而使法院和法官真正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敬慕,这对从事法官职业的人是至关重要的。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公民的法制观念逐渐提高,这就向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必须具备高素质,高水平,真正做到勤勉敬业,公正廉洁,以公正的司法来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的合法权益,让法院成为人民百姓抵御侵犯合法权益的后盾,让法官成为人民百姓拥戴信赖的公仆。
这不正是一个法官的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