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日前,新北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关于对14亩苗木园地进行迁让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既维护了土地承包人的合法利益,又保证了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顺利推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07年末,新北法院受理了常州市三井乡洪福村委第一村民小组诉柏建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柏建荣所承包的14亩土地已被国家征用,要求被告迁出承包地上的全部苗木并拆除承包地上简易房屋,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被告收到本院的应诉材料和先予执行裁定后,随即向本院递交答辩状,要求对先予执行申请复议,同时对公证书确认苗木的数量和规格提出异议,对补偿不予认可,提出要求原告给予其他地方移栽承包地上的苗木,如果强制执行将使被告的苗木无法移栽死亡和毁损,可能造成被告巨大的不可弥补的损失。

一方面,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批复和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同意实施河海东路南侧、藻江河东侧地块开发和储备的批复,对被告承包地的开发已刻不容缓,不可能停止,必须完成市政府统一的开发。另一方面,如简单机械操作,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强制铲除承包地的苗木,仅补偿承包地上青苗费,将会使被告蒙受巨大经济损害。根据实际情况,在院领导牵头下,经过与地方政府充分沟通下,决定首先对被告承包园地的苗木的数量和规格进行清点和确认。经征询双方的意见,对苗木进行评估,再作价处理,双方表示同意。新北法院及时委托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苗木及简易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后,本院向社会广泛征询收购人,经努力,常州市新北区某公司愿意购买该苗木,本院遂裁定将该苗木按评估价归给该公司,由该公司支付货款。现货款已支付,苗木已交付。此案已得到妥善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本案的顺利审结,可以总结出如下经验:

一、调解应找准切入点,抓住双方当事人的主要矛盾。本案的分歧主要是苗木的处置,承办法官以此为切入点,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方案开展一系列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案件顺利解决。

二、案件的办理必须依靠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本案苗木的处置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支持,本案不可能如此快地找到接收单位,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积极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