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日前,张家港法院对两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分别处于1000元和10000元罚款,这是该院自修订后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首次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

被执行人江某因分家析产及其他法定继承纠纷案,2008326与申请执行人刘某等达成调解协议,但江某在第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内仅支付了14000元,余款9000元一直未付。 4月14,张家港法院受理了刘某等的执行申请后,依法向其发出执行令,但江某仍借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义务。在法院传唤其到庭期间,执行法院对其教育疏导,指出其有履行能力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但江某声称:其没有违法犯罪,法院无权对其拘留、罚款。执行法官遂将相关法律规定给江某翻阅,江某才发现了拒不履行的严重性,当即从口袋内掏出了9000元现金,恳求法院不要对其处罚。为教育江某,该院责令其具结悔过,并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南沙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案被依法判决给付申请人班某人工费及赔偿利息损失等共计13万余元。张家港法院执行期间,该公司声称资金紧张,要求缓期。但执行人员对该公司的银行帐户进行了调查时,发现帐上余额超过了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是在有意拖延时间,拒不履行。执行人员按照法律程序扣划执行款后,该院针对该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节,依法对公司予以罚款10000元。

该院在对被执行人处罚的同时,通过该市的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宣传执行法律法规,纠正社会大众错误认识,传递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心和信心,震慑和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