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贾汪法院“立即执行制度”初显成效
作者:王民报 刘德刚 发布时间:2008-04-21 浏览次数:710
本网徐州讯:多年的执行实践一再表明,强制执行之前向被执行发履行通知书,积极意义很小,而有起到“通知转移财产”的反作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6条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制度,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一规定有效的防止了被执行人在得知自己将被执行而隐匿财产的现象,使的惯于隐匿财产的“老赖”无法再赖。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领会了新民诉法的精神后,大胆的将立即执行制度应用到实践。
“立即执行制度”,使得惯于逃避执行的“骨头”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