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近年来,镇江中院立足全市法院审判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强化审判业务指导职能,及时统一全市两级法院的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确保裁判的公正、公平和权威。三年来,受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占基层法院结案数的6.24%,改判和发回重审率逐年下降,从2005年的6.38%下降到2007年的5.95%,发改案件占基层法院结案总数的0.44%。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深入组织业务研讨。镇江中院各主要业务庭坚持定期召开由全市法院分管院长、庭长及部分审判人员参加的审判业务例会,融传达上级精神、贯彻各项司法政策和开展业务研讨为一体,着重研讨相关审判业务中共性化的疑难复杂问题,从中总结归纳形成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对研讨结论加以确认,有效统一各类司法操作标准,指导基层法院准确适用法律。

二、科学设定案件流程。镇江中院所有业务庭均实行严格的庭长签发案件制度。所有拟判决的一审案件、拟发改的二审案件、书面请示案件和其他一些重大案件的裁判文书,均需经由庭长签发,实现了对重大有影响裁判事项的全面统一审核把关。与此同时,市中院对所有拟发改案件,一律与原审法院进行事先通报交流,充分听取原审承办人员的裁判理由和其对二审发改理由的看法,努力统一上下级法院间的理解认识。此外,业务庭还定期对一段时间以来被发改的案件进行集中讲评,公开对各类法律适用问题的基本认识和裁量尺度,供各基层法院参考借鉴。

三、慎重处理口头请示。镇江中院严格执行最高院有关规定,对于基层法院的请示案件,除法律适用问题外,对涉及事实、证据认定等问题,一般不予答复,保证当事人有效行使上诉权利,确保基层法院的审级独立和二审的审级监督功能。对于口头请示,一是要求基层法院回避个案案情,以类型化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避免对个案处理进行直接答复的情形。二是要求其尽可能地提供书面的案情汇报材料,防止因案情介绍不准确或有所疏漏而导致的答复不准确。三是对于各种形式的口头请示,主要由庭长召集各审判长讨论后,以集体名义作出口头答复,且答复内容仅限于原则性的思路方案,不涉及具体化的细节内容。

四、严格履行监督职能。对于上诉案件,镇江中院注重对各类诉讼主体的平等保护,通过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审查监督,严格履行审级监督职能,依照总结归纳形成的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维持正确判决,纠正不当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