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严把案件涉诉信访源头关
作者:黄玉宝 发布时间:2008-04-21 浏览次数:763
本网徐州讯:睢宁法院不断强化全院干警的涉诉信访意识,改进审判、执行工作作风,最大限度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
一、加大民商事案件调解力度,追求“案结事了”
近年来,该院一直注重对民商事案件强化调解力度的做法,取得了显著成效。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市审判质效数据通报》显示,2007年度,该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达到76.25%,而今年1-3月份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更是达到88.5%,名列全市第一。
一是加强审判质量意识的教育。该院通过会议、网络、法院信息综合系统等多种手段,提醒并强调每一个审判人员,在新的社会环境下,要真正理解和谐司法理念,强烈树立民事案件调解意识。
二是开展调解能力竞赛活动。该院每年都举办民商事案件调解之星竞赛,并探索由庭长、审判员和法官助理参加的全员、全程调解机制,特别是法官助理参与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弥补了审判力量不足,为当事人创造最充分合意解决纠纷的机会,最大程度地减少当事人因不服裁判引发的涉诉信访。
三是积极探索和总结调解经验。该院非常重视案件调解方法的总结,要求每一位干警根据在调解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自身诉讼调解特色。2007年度,该院就对凌城法庭的“七个善于”和民二庭的“三个环节,三个步骤”等好的调解疏导工作机制,进行全面推广,从而引起上级法院的高度重视,江苏省高院将其做法向全省推广。正是该院充分、灵活运用各种有效合法的调解方法,减少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促进当事人握手言和,使他们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包容。
二、加大案件监督、评查力度,确保裁判质量
一是加强审判监督,畅通申诉案件立案审查途径。该院近年来,畅通申诉案件立案审查途径,做到凡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均无条件的立案审查,并100%适用申诉复查听证程序,有效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了增加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消除当事人行使申诉权利和申请再审权利过程中的顾虑,该院审判监督庭在案件听证审查工作中,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听证合议制度与人大、政协委员参与听证旁听机制相结合,做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统一,这样有利于消除当事人认为法院官官相护的想法,从而进一步提升法院公信力。
二是加大对判决案件法律文书管理。该院坚持做到对于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案件,法律文书一律由庭长审核,院长把关。同时要求案件承办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时,要着重阐述案件判决理由,制作 “老百姓看得懂”的文书,特别要使败诉方真正明白其败诉在什么地方,为什么败诉,看后心服口服。
三是加大对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力度。该院审管办突破上级法院对案件抽查的要求,采取全面评查做法,即每月都对上一个月全院已审、执结的案件从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审限变更、结案时间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负责进行处理。
三、加强对有信访苗头案件的沟通,做好“判后答疑”。
一是实行信访苗头汇报和责任追究制。该院注重“全员重视信访意识”的培养,要求每一位干警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可能产生涉诉信访苗头当事人,要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及时向庭长汇报,并由庭长决定是否有必要同院长汇报或与其他相关庭、室进行沟通、反馈案件办理情况,为构建信访接待部门与审判、执行联动的大信访格局作出自己的努力。同时该院对怠于汇报信访苗头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
二是加强宣判解释工作的管理。该院一直坚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由案件承办法官在裁判后针对当事人的疑惑,以易被接受的语言、方式向当事人解释裁判结果的形成,避免因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对案件审判实体、程序产生错误认识而引发的涉诉信访。同时该院还不定期地组织该院审管办和监察室人员抽查该项制度执行力度。
三是做好对当事人的回(巡)访工作管理。该院明确要求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将所承办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矛盾较大、情绪对立严重的案件,报送监察室,并协助监察室做好宣判后的回(巡)访工作,再进一步促使当事人的服判息诉。
通过睢宁法院卓有成效地严把案件涉诉信访源头关,该院治理信访工作成效显著,实现了涉诉信访量连续三年每年以60%速度下降,被徐州中院评为2007年度“信访工作一等奖”, 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涉诉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连续三年荣获“全省优秀人民法院”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