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绝非“走过场”?无锡中院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方式
作者:张亚静 陈其生 发布时间:2008-04-18 浏览次数:775
[新闻提示]
一起受贿案本来开庭要花5到6个小时,为什么不到3个小时就能当庭宣判?如果被告人已经认罪,庭审时是否还要全部进行重复讯问?如何解决案件庭审中大量的重复劳动以及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无锡中院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方式值得关注。
[案情介绍]
2008年3月4日,无锡市中级法院一审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方式以受贿罪当庭宣判被告人黄嘉忠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江苏省锡山经济开发区专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原主任黄嘉忠,在其担任锡山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公共绿化、道路、供水、排污等工程实施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之便,自2003年11月到2007年2月,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道路建设工程等业务单位人员的贿赂计46次,现金人民币200多万元,美元2万余元。
在征得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情况下,并通过当庭确认,无锡中院简化审理方式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人黄嘉忠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陈述后,法庭认定被告人黄嘉忠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但其受贿数额达200余万元,尚不足以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嘉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嘉忠犯罪后自首、自愿认罪,并预交财产刑保证金,退出了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焦点关注]
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要耗费大量的物力、精力,经过长时间开庭,往往还不能当庭宣判。但这起受贿案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方式从开庭到判决不足三个小时,对此引来了多方关注。
关注一:为什么这起受贿案可以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和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等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提及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简化审理方式和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关注二:为什么有些被告人认罪案件看似可以适用简化审理方式和简易程序审理而没有适用?
此关注点涉及到了适用简化审理方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等内容,意见明确指出此种审理方式必须在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前提下才可适用。如果不具备以上条件,也就不适用简化审理方式和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即是在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依法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方式的典型案件。
关注三:本来开庭要花5到6个小时的案件,为什么不到3个小时就能当庭宣判?
一般类似被告人先后收受贿赂几十次的案件,仅法庭举证最少也要几个小时,当庭宣判更不多见。但是,从采用该方式审理的案件来看,被告人对被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庭审时就不必对指控事实都进行讯问和全部证据的出示,而是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仅这一点,案件庭审时间普遍比过去节省了近一半,当庭宣判率达到七成以上。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基本环节不能省略。
关注四:通过类似这起受贿案等审理,此种审理方式有什么积极作用?
在诉讼活动中,通过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方式,可以强化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保障庭审重点围绕有争议的事实或证据展开,对没有争议的事实则酌情简化审理。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可以有效地简化庭审环节,减少重复劳动,缩短庭审时间,提高诉讼效率,既提高了庭审质量,又确保了裁判公正。这样做保障了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选择权,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切实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上诉、抗诉和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况也很少出现,达到了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的有机统一。
[审判对策]
无锡中院善于运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方式,摸索出办理此类案件的有效路子,收到了法律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及时获取被告人的认罪信息。首先与公诉人取得联系,听取公诉人对案件概况的介绍,重点讯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的态度,数罪案件则讯问被告人对各罪的态度,对案件事实以及被告人的心态掌握要做到心中有数,确定是否采用简化审程序。
及时抓住接触被告人的机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除交待一般的诉讼权利外,还应向其释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从轻处罚等法律后果,从而听取被告人对适用该程序审理的意见。
及时反馈信息,通知控辩双方。及时与控、辩双方取得联系,告知被告人认罪情况,通知控辩双方进一步确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同时要求控辩双方出具采用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建议书。
庭审简洁扼要,主次清楚明确。庭审中有的放矢、主次分明,对认罪部分被告人可不再就指控事实作供述,控辩审三方讯问可以简化或省略,无异议证据不再详细宣读、出示。对不认罪部分则详细查明,使庭审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督促被告人家属,预交财产刑保证金。采用简化审程序的案件要将被告人认罪的态度通知其家属,亦可让被告人向家属出具书面委托书,督促其家属代为退赃及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从而正确适用法律,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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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告人认罪案件”,国外一般如何审理?
对重罪和轻罪案件,被告人认罪和不认罪案件采用不同的程序审理,在国外刑事活动中相当普遍。只有被告人不认罪和疑难、复杂的案件,才完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通常采用简化审理程序。
美国“辩诉交易”程序,只要控辩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后,案件不经开庭就可宣判,采用这种程序处理的刑事案件达到90%左右。此外,英美法系的普通程序中的“有罪答辩”程序,只要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就不再召集陪审团听证,法庭调查程序被省略,法官依据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即可依法判决,适用范围也不仅仅是轻微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