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四个提高”抓司法鉴定工作作风建设
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4-18 浏览次数:845
本网南京讯:今年,南京中院对机关作风建设提出了新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司法鉴定处认真贯彻市法院作风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提出今年作风建设要与提升委托工作质效结合起来,与开展优质服务结合起来,与规范工作行为结合起来,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以“四个提高”抓实作风建设。
一、提高委托工作效率。司法鉴定处所担负的工作与审判、执行质效指标的高低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要以提高委托工作效率,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质效提升。处领导要对院里每一期《市法院“四项”审限变更未结案件和十八个月以上未结案件情况通报》通报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把涉及到“四项”审限变更未结案件和十八个月以上未结案件作为重点,加大督办力度。进一步明确委托鉴定拍卖工作各个节点的时限,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应的工作程序,缩短案件在承办人手中的时间。合理确定委托机构办理的时间,委托案件主办要定期向鉴定机构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对于接近鉴定期限的案件,督促其及时结案或及时申请延长鉴定期限,防止或者减少对外委托鉴定超期。对无正当理由超过委托时限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加强与审判、执行部门的联系,对委托工作中需要补充材料、现场勘验等事项,及时通知承办法官并组织好协调,尽早完成相关工作。对因客观原因致使鉴定、拍卖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及时向承办法官通报情况。
二、提高服务质量。作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工作的性质和职责决定了我们要做好为法院审判执行的服务保障工作,因此,做好服务是我们改进作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摆正位置,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从服务对象满意的地方做起,从服务对象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以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我们改进作风和工作效果的标准。做好为审判执行工作的服务。积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通过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及时解决一些案件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在委托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主动上门到业务庭沟通情况,解决问题,不能随意把承办人叫到自己办公室谈工作,多采用协商的态度,杜绝指挥命令的态度。在组织当事人选择委托鉴定、拍卖机构和接待当事人时,遵守约定时间,尊重当事人,耐心听诉,不摆架子,不耍态度,加强对当事人的指导,言行规范,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加强为基层法院的服务指导。及时掌握各基层法院司法鉴定拍卖工作开展情况,畅通反映和解决问题的渠道,多帮助基层法院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出台一些改革措施和相关制度时,要吸纳基层法院的经验,既要从规范化建设方面考虑,也要考虑基层法院的实际,从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和基层法院开展工作出发,有利于实现司法为民的要求。
三是提高工作规范。法院各项规章制度是我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改进作风的标准。我们要不断组织全处同志学习法院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养成遵守规范的习惯。认真执行《南京市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若干规定(试行)》,在工作时间,不迟到、早退,按规定请销假,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参加会议,准时到会,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按照委托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规定办理委托事项,工作中实行公开、透明、阳光的运作方式,以“看得见、信得过”的方式,体现司法委托鉴定拍卖的公平公正。
四是提高廉政建设实效。不断强化廉洁自律教育,经常敲响警钟,保持头脑清醒,始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在思想上牢牢筑起廉洁的堤坝。处长要通过抽查案件、走访听取意见、分析信访投诉情况,对委托鉴定拍卖工作进行监督。对内要进一步规范与业务庭承办人的关系;对外要规范与机构的关系,严禁私下会见机构人员,严禁单独接待机构人员,严禁接受机构安排的吃请、娱乐活动,严禁到机构报销个人费用以及拉赞助等行为。要切实执行好省法院制定的“六条禁令”、“司法技术工作规范廉洁办案若干规定”以及市法院的廉政纪律要求,坚决守住行为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