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山法院“四强化”提升审委会监管质效
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4-16 浏览次数:866
本网无锡讯: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后,基层法官的审判权限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大,但同时,司法能力、廉政素质、职业道德面临着严峻考验。锡山法院从强化审委会职能入手,以加强院庭长的监督指导为立点,在案件把关、监控审判、经验总结以及设施配备四大环节进行全面强化,确保审委会在审判管理中的统揽作用。
一是强化案件讨论启动的双向把关。锡山法院将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标准细化为三大类,即向中院书面请示的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各业务庭对照标准,将认为符合提交讨论条件的案件经由分管院长口头认可后,先行制作汇报提纲(包括案件由来、争议焦点、分歧意见及理由、合议庭或承办法官的倾向性意见,涉及法律适用的案件还包括相关法律链接等)及案件提请讨论申请单,由审委会秘书提交院长。院长审阅汇报提纲后,交由两位专职审委会委员对案件进行具体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然后由院长根据审阅及审查意见,决定案件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对同意进入审委会程序的案件,审委会秘书将案件的汇报提纲最迟于会前三日发送给各委员,做好案件讨论准备。通过设定严格的案件“提交关”,避免了审委会启动的随意性。
二是强化案件讨论的发言模式。改变过去承办人?庭长?分管院长的“三步走”汇报模式,实行承办人汇报案情后审委会成员的依次发言制。即案件承办人汇报结束后,环圆桌依次由各委员发言。期间,各委员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达,必须对提出的意见阐述具体的法理依据和法律支撑,并可进行相互辩论。各委员发言及辩论结束后,由院长作最后的案件点评并发表个人意见,然后综合审委会成员意见,得出案件的处理结论。此种方式,有利于发挥各委员自身的法律思维优势,杜绝因对案件处理意见的“先入为主”而导致主观评断的偏颇,从而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四是强化配套设施的投入完备。丰富审委会听审制度的内涵,拟配置视频会议室,在各审判法庭安置探头,对案件庭审过程进行全程录像,有针对性地对可能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做好视频资料储备,使审委会成员对案件的认知和判断不仅仅停留于书面汇报和承办法官的口头介绍上,更具备生动的影像资料支撑。审委会委员不必亲临庭审现场,即可通过资料回放,直接听取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过程,全面、准确地了解案情,在强化对审判实时监督的同时,给出客观的评断意见,从而确保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