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针对当前案多人少,审判一线工作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淮安中院日前出台了《综合部门具有审判职称人员办案的规定》。明确了综合部门具有审判职称、熟悉审判业务的人员,均应参与案件审理。同时要求每人全年承办案件不得少于 4 件,以期缓解当前审判一线办案人员压力,实现又好又快地审结案件。

20074月,随着诉讼费用的大幅下降,淮安中院受理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据统计,该院去年共收受各类案件4145件,较2006年的2893件上升了43.27%,一线审判人员人均结案数由2006年的34件上升到2007年的48.7件,增幅为43.24%,审判一线工作量明显增加。案件数量的急增,不仅给一线办案人员带来了巨大压力,也给案件质效的提高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党组在继续做好预任法官培养工作的同时,积极盘活内部现有资源,结合本院综合部门现具备审判职称的、有长期办案经验的人员有20余人的实际情况,挖潜增效,制定出台了《综合部门具有审判职称人员办案的规定》。规定要求:综合部门具有审判职称、熟悉审判业务的人员均应参与案件审理,每人必须挂钩一个业务庭,全年承办案件不少于 4 件。综合部门审判人员承办案件应于年初提出办案计划,明确挂钩的业务庭、全年办案数及时间安排,由审管办统一审核后交立案庭随机分案;若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办理案件,应及时报告审管办予以调整。挂钩办案人员所办案件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对挂钩办案人员每年进行单独评比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