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中法院积极探索执行分权新机制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4-09 浏览次数:575
本网苏州讯:吴中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法院“二五改革”任务,以公正、高效、权威为目标,积极探索民事执行分权机制,优化了权力配置,保障了司法廉洁,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行。两年来,该院执行工作考核在苏州市分别排名第一、第二,执行局二次荣立集体三等功,并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廉政勤政先进集体称号。
一、明确方向,统一思想,正确认识执行分权重要意义
??执行分权体现了执行权性质的客观要求。民事执行权,是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法律义务,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一项权能。民事执行权包含了行政权性质的执行实施权和司法权性质的执行裁决权。前者表现为对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报告财产状况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执行机构依职权主动进行,体现了执行权的行政权属性。后者则具有审判功能,涉及到执行中的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表现为被动性和中立性的特点。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只有实施主体相分离,才符合审执分离的司法要求。
??执行分权是实现廉洁司法的必然要求。传统的执行机制,执行员既是裁判者,又是实施者,集裁判与实施于一体,容易导致权力被滥用。少数法官索贿受贿、违法执行、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形象。据统计,我国法院执行人员仅占法院工作人员的10%,但在违法违纪案件中,执行人员却占到30%左右,这在某种程度上与执行机制设计不够科学有着密切的联系。 ??执行分权是执行工作机制改革的现实要求。最高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省高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在基层人民法院全面推行执行分权制约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设置必须根据裁决权、实施权相互制约的原则进行分工。
二、因院制宜,循序渐进,积极实施执行分权工作机制
??在实践中摸索,确立执行分权的可行性。在探索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离的过程中,该院考虑过两种不同的模式。第一种模式:决定在执行局内部分设裁决组和实施组,但是,由于该院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执行局仅有5名执行员、3名执行助理,年均收案1700件以上,工作压力很大,执行局分设两组,执行实施力量明显不足。第二种模式:将裁决权交由审监庭行使。审监庭的职能不仅仅是对审理案件的监督,也包括对执行工作的监督。该种模式可以把对案件的监督向执行过程中延伸,及时发现并纠正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此外,该院审监庭有4名资深审判人员,这些法官以前都在人民法庭工作过,具有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经验,而该院每年办理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仅40余件,工作量不足。让审监庭开展执行案件的裁决工作,不仅有利于执行监督,而且可以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组合。该院通过对制度的重新设计,确立了由审监庭行使执行裁决权、执行局行使执行实施权的新路子。
??规定裁决范围,确保执行分权的可操作性。对裁决内容进行界定,把“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以及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等涉及当事人以外其他人权利的审查和裁决交由审监庭办理,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执行权分权运行的意见》,规定执行局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遇有需要作出执行裁决的情形时,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或依职权查明相关事实,并在提出书面初步处理意见后的3日内,将执行案件流程移交表和卷宗一并移交审监庭;审监庭收案后,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进行审理,并在收到执行局移送材料的15日内作出裁决,制作执行裁决移交表连同卷宗退还执行局;执行局根据裁决,负责实施具体的执行行为,完成指令事项;审监庭和执行局之间相互监督。实践证明,这样的分权机制,不仅解决了执行局内部分权的难题,而且保证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加强质效考核,提升执行分权的有效性。执行分权与完成执行工作任务是一致的。该院进行的执行分权,只是将属于执行职能范畴内的裁决权从执行部门分离出来,是为了更好的行使执行权,而不是削弱执行权。对“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不成立,或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成立的案件,执行局正确对待,另辟途径,继续搞好案件执行。对“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成立,或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执行局也妥善做好相对人的教育疏导工作,保证执行效果。同时,进一步加强质效管理,把听证审查、裁决文书质量、办案期限,以及裁决执行情况等列入审监庭和执行局的质效考核之中,全面促进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工作,保证了执行分权后的案件质量和效率。
三、依法办案,相得益彰,努力凸现执行分权工作成效
该院实施执行分权两年来,先后有49件案件进入审监庭的裁决程序,其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不成立的2件,“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成立的4件,听证后当事人撤回异议的11件,异议不成立的20件,“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成立的12件。执行分权取得了初步成效。
??司法公正得到体现。执行分权在制度上实现了权力的科学划分,改变了以往裁执高度集中的状况,有效地预防了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由执行实施法官以外的人独立行使裁决权,实行案外人异议听证制度,保障了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利,避免了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对法官同时裁决、同时执行的公正性的合理怀疑,赢得了当事人、案外人的信任。
??执行效率得到保证。执行分权及其流程管理,要求执行局和审监庭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自的工作,保证了执行效率。2007年,该院执行案件执结率达到96.48%,同比上升1.56个百分点;案件平均执结天数31天,同比减少10天。
??案件质量得到提高。两权分离的执行机制,要求执行实施人员提出书面初步处理意见,促使执行人员进一步加强学习,增强了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同时,执行分权的程序要求,改变了执行实施人员为兑现执行,对执行异议不加重视,轻易作出裁决的状况,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去年,执行局在市中院条线案件质量评查中仅扣0.1分,案件质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