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春雨绵绵,滋润着万物;近日,南通中院执行局的法官们在保全一个案件中查封被告厂里的财产时,讲究执行艺术,就像一场春雨一样滋润着双方当事人的心窝。双方当事人感动地说:“法官的执行艺术,让我们心服口服。”

原告启东某信用合作社共借给被告启东某针纺集团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06万元。2004325,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20043252006325止,向被告某针纺集团有限公司发放56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20063252005322,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20053222009322止,向被告启东某针纺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50万元。被告南通某制衣有限公司为以上借款提供自有房屋及土地作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后,某公司只支付了利息46327元。

2008325,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针纺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6万元。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25万元;原告对被告南通某制衣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和设备在相应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并提供担保,请求诉前保全。南通中院次日立案受理,发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某针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某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日前,南通中院执行局承办法官接手此案后,一早驱车前往百余公里的启东进行诉前保全。上午,他们先是查询被告银行存款,一无所获。中午12时半,他们来到两被告公司,让公司值班人员通知法定代表人,从电话中得知,法定代表人故意躲避,承办法官让原告通知公司其它负责人,公司副总黄某一会儿来了,态度强硬,说:“法定代表人不在家,我作不了这个主。”承办法官依法说理,说要查封财产,黄某开始坚决不让,承办法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耐心说服引导,终于感化了黄某。黄某让其他同志积极配合,最终顺利查封。

当保全完所有的财产时,原告和被告都感动地说:“法院人性化执法感动了我们,谢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