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一个犯罪行为,会使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因此遭受的不仅是身心的伤害,而且受害人因救治、误工等其家庭的生活也陷入困境,此外,被告人与受害人及其家人也会因此成为仇人。泗洪法院刑庭的法官们把解决民生当作第一要务,把实施恢复性的和谐司法作为追求的目标,用心修复受伤的心灵。

2007年至今年第一季度,泗洪法院刑庭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76件,原告人部分或者全部获赔的案件158件,调解率达89.77%,获赔总额为404万元。

泗洪法院刑庭法官们的心血和汗水,变成了一组枯燥的数字,而这些枯燥数字的背后,是176名原告人的生活有了现实的依靠,是众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被弱化甚至消除。

三案并审,多年干戈化玉帛
  
泗洪县某社区村民周家与邓家本来相处关系较好,土地承包后他们又自行把承包地调为相邻,他们各自在自己的承包挖砂,因为淘砂排水等问题,两家逐渐产生矛盾。20062249许,因为开挖砂场发生纠纷,继而两家人发生互殴,当场有8人不同程度受伤。邓某某用铁锨将周某某的妻子马某某头部砍伤,周某某的弟弟用拳头将邓某某的儿子的面部打伤,周某某的儿子周某用钢叉将邓某某的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马某某、邓某某、邓某某等3人构成轻伤。邓家3人受伤花医药费6052元,周家5人受伤花10837元。

   事发后,经基层组织、公安机关以及双方的亲友等多次调解未果,经检察机关批准,邓庆功等三人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于200758将某某故意伤害等三案向泗洪法院提起公诉。泗洪法院考虑到本案系村民之间为了家庭利益发生的冲突事件,双方有的既是被告人又是被害人,有的案发后主动投案,其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等诸多因素,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承办法官把三个关联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合并审理,并将参与打架和受轻微伤的其他人员全部通知到法庭进行调解,经过三次耐心细致情理与法律宣传教育,邓家和周家在法庭上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邓家付给周家4200元三案同时了结,其他受伤的人员也表示放弃诉权,邓周两家握手言和。

   516,该院先后对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某等三件故意伤害案进行宣判,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及其家属、亲友对法院的调解都表示满意,邓家和周家的多年恩怨在化解了。

苦口婆心,将心比心促“双赢”

在许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特别是交通肇事等案件中,对于家庭贫困的被害方而言,民事赔偿的及时到位,可以使他们恢复健康、抚慰心灵、维系生活的基本物质保障,而要劝说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最关键的就是让当事人都替对方想一想,设身处地将心比心,促要使他们建立“双赢观”。这就需要法官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做调解工作。

   今年314日,一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某,听到泗洪法院刑庭王法官对其宣告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时,在地上长跪不起,连声感谢法官救了他全家人的性命,而附带民事原告人也感激法官为他们调处好了叔侄的家庭关系。

   20061016上午,张某某与其叔叔因地边纠纷发生口角,张某某叔叔一家当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下午17时许,张某某与其叔叔再次发生冲突,进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兰聪持木棍击打张同华的背部、胸部等部位,致张同华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双肺挫伤、广泛皮下血肿。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事发后,张某某倾其所有为其叔叔支付医疗费7000余元,而后丢下妻儿和年迈的父母外出打工去了。张的叔叔被侄儿打了,不仅是身体的伤痛,更是咽不下这口气,经基层调解组织和地方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公诉机关于2008227向泗洪法院提起公诉,泗洪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经了解,原被告系叔侄关系,便从家庭亲情的角度对该案进行调解,然而,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不能原谅张某某,并且要求民事赔偿部分2万元一分也不能少。为了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避免正面冲突,承办法官利用电话,反复分别与其沟通劝导,让被告人明白作为晚辈应该尊重长辈,打伤长辈是不应该的;告诉张的叔叔,张某某毕竟是自己的亲侄,一方面要给他悔改的机会,另一方面要考虑到张某某的家庭情况和实际赔偿能力。经过反复做工作,当事人之间的距离逐渐缩小,314开庭前,承办法官将他们叔侄叫到一起,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当场达成张某某再赔偿其叔叔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6万元的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张某某当面向叔叔赔礼道歉,得到叔叔的谅解。张家对为使他们家庭和睦付出诸多努力的王欣法官都深表感激。

  坚持原则,公正司法有尺度

被告人亲属给予被害人及其亲属一定的经济赔偿,法院因此可以对被告人适当从轻处罚,不仅于法有据,而且也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不是只要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告人就一定得到从轻判决呢?是不是赔偿数额与从轻幅度之间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呢?泗洪法院对此做了坚决否定的回答。

被告人屈某某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也不具备开展诊疗活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的情况下,开设了卫生室,为附近的村民治病。20071013日上午,被告人屈某某在自己开设的卫生室内为村民王某输液治疗感冒,输液过程中,王某发生过敏性休克,后经送往泗洪县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因过敏性休克致多器官功能障碍、多器官衰竭、死亡与被告人屈某某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属“临界型”因果关系,即相等作用。

案发后,被告人屈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即被告人屈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亲属经济损失计13万元人民币,并已履行完毕。案件公诉到泗洪法院后,屈某某的家人以其已经赔偿了王某亲属经济损失,王家不再告了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科以刑罚。被告人屈某某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以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从该案的判决可以看出,即使被告人亲属愿意出数额很高的赔偿款以求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法官们也会坚守刑事司法正义的底线,坚决拒绝他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