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用心修复受伤的心灵?泗洪法院刑附民案件调解工作纪实
作者:邢光武 赵思民 发布时间:2008-04-07 浏览次数:693
本网宿迁讯:一个犯罪行为,会使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因此遭受的不仅是身心的伤害,而且受害人因救治、误工等其家庭的生活也陷入困境,此外,被告人与受害人及其家人也会因此成为仇人。泗洪法院刑庭的法官们把解决民生当作第一要务,把实施恢复性的和谐司法作为追求的目标,用心修复受伤的心灵。
2007年至今年第一季度,泗洪法院刑庭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76件,原告人部分或者全部获赔的案件158件,调解率达89.77%,获赔总额为404万元。
泗洪法院刑庭法官们的心血和汗水,变成了一组枯燥的数字,而这些枯燥数字的背后,是176名原告人的生活有了现实的依靠,是众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被弱化甚至消除。
三案并审,多年干戈化玉帛
泗洪县某社区村民周家与邓家本来相处关系较好,土地承包后他们又自行把承包地调为相邻,他们各自在自己的承包挖砂,因为淘砂排水等问题,两家逐渐产生矛盾。
事发后,经基层组织、公安机关以及双方的亲友等多次调解未果,经检察机关批准,邓庆功等三人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于
苦口婆心,将心比心促“双赢”
在许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特别是交通肇事等案件中,对于家庭贫困的被害方而言,民事赔偿的及时到位,可以使他们恢复健康、抚慰心灵、维系生活的基本物质保障,而要劝说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最关键的就是让当事人都替对方想一想,设身处地将心比心,促要使他们建立“双赢观”。这就需要法官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做调解工作。
今年3月14日,一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某,听到泗洪法院刑庭王法官对其宣告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时,在地上长跪不起,连声感谢法官救了他全家人的性命,而附带民事原告人也感激法官为他们调处好了叔侄的家庭关系。
坚持原则,公正司法有尺度
被告人亲属给予被害人及其亲属一定的经济赔偿,法院因此可以对被告人适当从轻处罚,不仅于法有据,而且也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不是只要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告人就一定得到从轻判决呢?是不是赔偿数额与从轻幅度之间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呢?泗洪法院对此做了坚决否定的回答。
被告人屈某某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也不具备开展诊疗活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的情况下,开设了卫生室,为附近的村民治病。
案发后,被告人屈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即被告人屈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亲属经济损失计13万元人民币,并已履行完毕。案件公诉到泗洪法院后,屈某某的家人以其已经赔偿了王某亲属经济损失,王家不再告了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科以刑罚。被告人屈某某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以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从该案的判决可以看出,即使被告人亲属愿意出数额很高的赔偿款以求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法官们也会坚守刑事司法正义的底线,坚决拒绝他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