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大丰法院承办法官先后四次冒雨冒雪往返浙江成功执结一起拖了四年的陈案。
2003年12月27日,原告单某与被告宋某签订了产权转让协议一份,原告将其经营的草堰第二制砖瓦厂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车间在用易耗品)和企业经营权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1.5万元。2004年1月10日,被告宋某书写欠条一份,载明:“今购买大丰市草堰镇砖瓦二厂的全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及经营权,协议商定价格柒拾壹万伍仟元正。现外加伍拾肆万伍仟元正,剩余贰拾万元到二00四年十月底付给,其他款项在企业办理好协议公证及工商变更手续后付清。二十万元欠款从二00四年元月一日起月息5厘计息。注合计购买总额壹佰肆拾陆万元正。具欠人:宋某。”2004年1月14日,江苏省大丰市公证处对双方于2003年12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进行了公证。2004年3月20日,原告单某收到被告宋某给付购买款116万元,并在收条上要求“还有壹拾万在3月底付请”。因被告宋某未给付剩余购买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合同的标地价款增加到146万元,被告书写有欠条,应认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履行过程中被告亦按此协议标地履行了116万元,故被告尚欠原告30万元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的辩称不能成立。被告拖欠款未还,对形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主张20万元从2004年1月日起至2005年3月底按月息5厘计算利息15000元,应予支持。另10万元应从2004年4月1日起至11月5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息,为459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偿付原告单某欠款人民币300000元、利息19599元,合计人民币3195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7255元,保全费2225元,其他诉讼费用5627元,合计人民币15107元,由被告宋某负担。
法院于2005年3月21日作出(2004)大民一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宋某偿还单某欠款300000元,利息19599元。但宋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单某于200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05年10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宋某妻子沈某银行存款31226元,查封被执行人宋某所有的座落在浙江省湖州市善琏镇花园弄8号302室住房一套、浙E31281小型轿车一辆、湖州数源金属材料回收有限公司投资款人民币150000元。2005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单某追加沈某为被执行人,经审查被执行人宋某所欠债务与沈某系共同债务,沈某也负有偿还的义务,2005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05)大执字第6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沈某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2006年12月26日,法官冒雨对上述财产进行续封,并扣划沈某在银行存款32700元。2007年12月25日又赴浙江湖州进行续封。余款378736.56元(本金286899元、诉讼费15107元、执行费4298元、迟延履行金72432.56元<2005年5月18 日至2007年6月18日>)至今未履行。2008年1月15日,法官冒雪赴浙江湖州。1月16日凌晨5:30分在被执行人楼口蹲守,7时被执行人出门时被拘留。经承办法官以案释法,采取多种方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于在1月2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303000元,其余申请权利人放弃。一起长达4年之久的案件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