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湖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女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尚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35岁的被告人尚女,是四川省汶川县人,羌族。虽有本科文化,但好逸恶劳。

 

公诉机关指控:201010月至20118月间,被告人尚女以与孙甲、孙乙发生性关系、怀孕等借口,采用语言威胁、骚扰家人等手段,分别向孙甲、孙乙索取现金105000元、61800元。庭审中,被告人尚女认为其向孙乙索要61800元中的6800元是借款,其向孙甲索要的75000元不属于敲诈勒索,是孙甲夫妻给其的补偿,另外30000元没有收到。

 

法院查明确认:20116月至8月间,被告人尚女以与被害人孙乙发生性关系,虚构其怀孕做人流需要钱的事实,采用要将事情告诉孙的妻子、单位领导等语言威胁的手段,先后向孙乙索取现金6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尚女向孙甲索要的105000元,系双方发生感情纠纷后,孙甲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款项,不宜以犯罪论处。对被告人尚女及辩护人提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尚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向被害人孙乙索要的6800元是借款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尚女与孙乙于20118月已经协议断绝双方关系,后被告人尚女以借为名获取孙乙6800元,且继续对孙乙进行要挟,故对获取6800元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对被告人尚女及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尚女系初犯,且被害人有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此,金湖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