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近日,金湖法院受理了一起雇工状告雇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07年11月24日,原告戴某受被告陈某的雇佣,在陈某所承包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地施工时,掉到了工地的窨井里,致使原告戴某受伤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用5000多元,原告认为,其受雇于被告,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陈某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陈某不同意赔偿,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409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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