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出台《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规定》
作者:唐闻声 王立新 韩顾莉 发布时间:2008-04-01 浏览次数:681
本网盐城讯:为进一步关注民生,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东台法院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当前刑事政策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对刑事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最大程度地减少和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一是衡定了提供司法救助的原则。为体现帮困扶贫的司法救助宗旨,该院明确规定了对刑事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原则,即及时救助、有限救助、赔偿前置和一次性救助,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被害人能够获得相应的司法救助。
二是界定了被救助对象的范围。《规定》中所指刑事被害人包括因犯罪行为人身遭受直接伤害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依法由其供养的部分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时规定了此范围一般适用于该院审理生效的刑事公诉案件。
三是规定了救助的条件。刑事被害人对其经济损失已经司法程序主张,因加害人经济确有困难,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刑事被害人实际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以上,本人无能力支付;刑事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被当地政府确认为特困户;其他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形。
四是规范了司法救助的程序。刑事被害人应在执行程序中止、终结后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救助申请,由立案庭接受登记,刑庭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自立案庭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于不予救助的,刑庭应自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救助决定书。对刑事被害人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的救助款,应依法予以追退,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是明确了司法救助资金来源。司法救助所需资金由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组成,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救助金额的确定主要参考刑事被害人实际损失,结合被害性质和被害程度,救助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以下,一次性给付,不得重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