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6月份,我从省法官学院培训回来,庭长第一次分给我办的案件是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子,被告人李某是个基督教徒,被害人亲属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12余万元。

接过案卷,我顿时心中有种千斤压肩的感觉,第一步该做什么?怎么安排庭审?判决书怎么写?----虽然此前我已观摩过庭内老同志的庭审,对刑事审判的一般庭审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我还是觉得自已得准备一份办案程序流程表,也许有人会觉得机械,但对此时的我来说却显得十分必要。因为周长青副庭长就曾对我说过“办案件从一开始就得认真仔细,不能偷赖,养成严谨的办案习惯很重要”,这句话时刻提醒着我。

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拿起诉书副本,我当面询问了李某案件发生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得知双方因赔偿问题僵持了很久,如今案子起诉到了法院,这个问题就不能再拖了,得解决它,可简易程序审限就20天,该如何做才能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呢?我翻开培训的课堂笔记,又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方法看了一遍,并虚心向老同志请教,心里总算有了底。

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是个基督教徒,为便于沟通,我做好了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的心理准备。在庭前调解中,我采取开门见山法,直接给她解释了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案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本案其所要负的双重责任,让她明白自已如尽力去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对自已的刑事责任的量刑可酌情从轻。可被告人李某还是不愿多谈,我又采取案例功心法,给她讲了许多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典型事例及一些人之常情的为人道理,进一步分析其触法的主客观原因,讲明法律有关规定,说服其勇敢面对自已的错误,承担其应负的责任,为自已的女儿做个好榜样。最后,李某终于开口说话,法官讲的我都懂,可原告的要求太不切实际,被害人死前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不对,原告没诚意,我不想谈下去。

调解不是糊稀泥,得有一个谱,法官在调解时不能盲目调解,施压调解,切不可任凭被害方漫天要价,否则有失调解的社会价值和法院公正的形象。我想此时最关键的是弄清被告人的户口,找到问题的关键,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调解工作也就有了希望。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程序,及到死者所在地进行调查,我了解到被害人生前户口确实为农村户口,其死后不久,撤乡并镇才划入城镇。

掌握了这一事实,我找来了死者的亲属,向其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其可能得到的赔偿数额范围,死者亲属认为,被告人李某事发后才支付了一万多元,就算家里困难,也得说个对不起,我们心里不舒服。原来双方都有股气憋着,才使得本案直到审判阶段赔偿问题也没达成协议。

我及时采取引导宣泄法,让双方都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终于被告人同意一次付给原告方五万元,原告表示谅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情此景,我心中总算松了一口气,正是我想要的结果。

通过第一次审案经历,我深深的感受到,法官不仅要公正判决,更要公正调解,调解是法官在新时期实践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价值体现,更是化解纠纷的重要方式,只有案结事了,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和稳定。法袍不只因判决而庄严,法袍同样因调解而神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