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大力倡导行政案件撤诉
作者:马娟 发布时间:2008-03-31 浏览次数:657
本网徐州讯: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救济的期待不断增强,撤诉已经成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一个重要手段。睢宁法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监督和支持并举的行政审判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大力倡导行政案件撤诉。
睢宁法院通过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撤诉规定,积极探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提倡和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协商,在妥善解决争议的基础上通过撤诉的方式结案。
该院规定,必须正确处理合法性审查与当事人撤诉的关系。提倡和鼓励以当事人撤诉的方式结案,不能排除或放弃合法性审查原则。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告申请撤诉,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同时行政庭应该在严格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基础上,发挥宣传、建议、协调和法律释明的作用,坚决防止和杜绝动员甚至强迫当事人撤诉的现象。既要尽可能通过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又不能片面追求撤诉率,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撤诉时间的选择,该院规定如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以防止约定的义务不能及时履行或者不履行使当事人的权益再次受到侵害。但是经审查申请撤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不撤诉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