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大量民间借贷资本用于投资创业等,国家公职人员作为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案件越来越多。以某法院为例,2010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20 多件,涉及金额近千万元。此类案件的增多使一些国家公职人员陷入诉讼纠纷,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正常工作秩序。

 

一、案件特点

 

1、多数公职人员担保次数多、担保数额高。很多公职人员多次为多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最多的合计超过百万元,如某单位公务员纪某担保的案件超过 20 个。

 

2、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调解难。债权人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很容易矛盾激化,大部分担保人往往认为自己并未受益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拒绝进行调解。

 

3、担保人经济能力有限、执行陷入困境。公职人员虽然收入相对稳定,但是多数人主要收入为工资,与大额的担保款项相比,还贷能力明显不足。进入执行后,很多案件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局面。

 

二、产生原因

 

1、公职人员收入稳定、信誉较好,成为银行、信用社和民间借贷担保贷款担保的理想对象。一些金融机构在借款人申请借款时,主动建议寻找公务员亲友作担保人,造成大量的公务人员被借款人反复劝诱,提供担保。

 

2、担保人风险意识不强。一些公职人员碍于情面或出于朋友义气,对担保后果未充分考虑,或不了解担保风险,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在担保诉讼案件中,有不少公务员连借款人的信誉状况和借钱目的都没搞清楚,就盲目地签字担保。也有少数公务人员对担保的责任认识不清。

 

3、金融机构或一般债权人对债务人及担保人审核把关不严。一是额度把握不准,公职人员担保能力有夸大现象。部分金融机构网点没能有效地对公职人员担保贷款的发放金额与担保人收入水平挂钩,担保金额有随意性。二是标准把握不够,公职人员担保的手续欠缺。仅凭身份证明和工资证明,并不能完全证明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对其是否存在重复担保不了解。

 

4、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缺乏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各单位对公职人员担保缺乏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对于一些人员恶意担保、担保数额巨大,实际难以履行造成恶劣影响的也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因担保陷入纠纷影响工作的,也未予以相应处理。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放贷行为监管。对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加强监管,加大对借贷人资信的实质性审查力度,严禁诱导机关公务员、教师等公职人员提供担保,对于明示或暗示必须有公职人员提供担保才能放贷的行为,坚决予以严肃查处。一般债权人也应强化对债务人、担保人信誉和履行能力的了解。

 

2、加强法制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公职人员学习《担保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教育宣传,让公职人员充分了解担保的功能、存在的风险、所要承担的责任。提醒公职人员慎重为他人担保,以及在担保前要做足对债务人的调查了解、担保后严格监督贷款去向、用途,贷款到期,及时督促债务人还款。

 

3、加强对公职人员管理。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纪律规定,严禁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行为,严禁公务员以提供担保而收受他人礼品、礼金、回扣、“干股”等贿赂。对违反规定进行巨额担保却无力履行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因陷入债务纠纷,影响本职工作的,依纪律处罚。

 

4、提醒引导公务员严于律己,谨防卷入借贷、担保纠纷中。希望公务员在提供借贷担保时,多与家人或律师、法律方面专业人士商量,对担保行为和后果有清楚认识,三思而后行,尤其要远离民间高利贷担保。司法机关加大对于恶意借款、恶意拖欠以及携款逃跑者的打击力度,积极创造一个诚信有序的担保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