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宜兴的老唐最近很郁闷,买保险本来是为了求个省心,没想到出了事保险公司还要向自己追讨赔款,甚至因此还闹上了法院。近日,宜兴法院依法对这起保险纠纷进行了审理,一直“想不通”的老唐经过法官的一番解释才终于明白了其中道理。

 

201135日,老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在送货的路上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一人死亡,货车也严重受损。通过交通事故认定,老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时,这辆重型厢式货车还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投保期内,于是按照一般流程,保险公司很快就将交强险额内的款项赔偿给了死者的家属,省去了老唐的很多麻烦。

 

然而,保险公司事后在验明老唐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后,却告诉老唐他的条件不符合赔偿的要求,因此要老唐将已经付出的赔款还回保险公司。“我又没有少交一分钱的保险费,凭什么赔的钱还要我还回去?”面对老唐的坚决态度,保险公司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已经垫付出的赔偿款。

 

法官调查了解到,事故发生时老唐持有的驾驶证上显示的有效起始日期是200528日,有效期限6年,准驾车型为A2。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老唐所持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而且,老唐是195111日生,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0周岁,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他已无驾驶大型货车的资格,老唐仍旧开着重型厢式货车上路的行为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车辆。老唐驾驶汽车既“超龄”又“超期”,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垫付受害人的赔偿费用后有权向老唐进行追偿。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追索要求,老唐也在怏怏付款之余明白了自己的失误,很快就去有关部门办理了驾照的有关变更手续。

 

法官提醒: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期间,如果即将或者已经超出相应的驾龄或者已经不具备驾驶某种车型的资格时,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切勿因为侥幸心理或其他原因而怠于变更,避免自己相关权益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