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调解案件自觉履行率,避免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因未自动履行义务而进入执行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的情形。近期,立案庭要求承办法官强化三项意识,切实提高调解案件的自觉履行率。

 

注重提升效率,督促当庭履行。要求承办法官提高调解案件的效率意识,对于诉讼标的额不大,当事人可当庭履行的案件,力促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当庭履行;无法当庭履行的,也要求承办法官及时跟踪了解情况,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及时联系提醒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

 

注重引导教育,发挥警示效应。坚持“权利告知到位、法律释明到位”,调解过程中注重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和诚信教育,减少当事人借调解恶意规避履行。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坚持向每起案件当事人释明规避履行的有关制裁规定,减少被动履行的发生。加强对不诚信、拒不履行的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发挥对此类负面行为的警示教育作用。

 

注重运用技巧,多措确保履行。加强立案、速裁与保全人员的沟通协作,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和毁灭等情形的财产,在立案就充分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财产保全;告知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可作出约定,当义务人不按时履行协议内容时,可不予减免赔付金额或不减免利息;调解结案后,及时把不按期履行而引发执行的风险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权衡利弊,以提高调解案件即时履行、自动履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