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惠山法院洛社法庭成功调解解决了一起因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引发的涉案标的额达39万元的新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某之前向被告某房产公司曾订购一套商品房,后因设计变更,被告无法按约交付,2007924日,被告向张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开发下一个地块时张某拥有提前预留或购买权,并可按之前所订购房屋地块的同类单价结算房款。此后,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攀升,20105月,被告的另一地块开盘时,房产单价已经上涨近一倍。张某即要求被告履行承诺,按照2007年的订购单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390000元。房产公司则认为承诺书仅承诺按照同类单价结算,未承诺按照原订购单价进行结算,且因市场原因,现在的房屋开发成本已经远远超过2007年,根据情事变更原则,也不应当按照2007年的房价进行结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因房地产价格变动引发的一起新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张某出具的承诺书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是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的房屋买卖合同而达成的合意,双方均应履行约定的义务,房产公司因房价上涨而不按照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但此案若径行判决,今后将面临执行难等问题,且存在和张某相同情况的其他买家,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矛盾。承办法官随即制订了详细的调解方案,积极进行沟通协调,使双方从开始的各执一词到互谅互解,并着重对房产公司进行思想疏导、法律引导,劝导其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作出适当让步。最终双方协商一致,在原订购单价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重新签订了购房协议,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