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不成状告担保人 法院判担保人不担责
作者:李君 发布时间:2013-01-17 浏览次数:526
自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讨债并非那么容易。江苏新沂一男子李毅就因借款人藏匿,不得已状告借款担保人陈强,要求其归还本息15万元。近日,江苏省新沂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李毅主张的保证权利已超过六个月的担保期限,驳回了李毅的诉讼请求。
2007年10月22日借款人钱某向李毅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按月付息,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由陈强签字提供担保。数月后,李毅多次向借款人钱某催要借款,一开始钱某信誓旦旦保证,只要生意资金回笼,不久便可归还李毅的借款,并请求宽限几个月,李毅信以为真。
一年后,李毅再次上门寻找钱某催款时,却发现钱某已经不知所踪,经过多方打听仍找不到钱某。此时李毅才真的急了,找到担保人陈强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归还本息共计15万元,陈强自是不愿意,万般无奈之下,李毅将陈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人钱某向原告李毅借款,被告陈强提供担保,双方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在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原告李毅有权选择要求担保人陈强承担保证责任,但当事双方未约定担保期限,属约定不明,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起六个月。从李毅第一次给借款人宽限期开始计算,其主张保证权利已超过六个月的担保期限,故被告陈强担保责任应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