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经过农药浸泡的麦粒撒在麦田里灭害虫,由于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说明,致使邻居家的200只鸭子进入麦田觅食被药死。116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财产损害纠纷案,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裘某损失117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裘某在沭阳县柴沂干渠泄洪段南堤养殖康贝尔蛋鸭3000余只,马某在对面北堤种植了小麦2亩地。201211117时许,马某到该块麦田察看,10天前播下的小麦籽种是否出了,发现裘某圈养在干渠内的种鸭100多只,由于圈网破漏逃跑到该块麦田里觅食,大都被药死在地里,就把还在觅食的鸭子赶回到干渠内,后到南堤将此事告诉给裘某的家属。裘某得知鸭子被药死即刻报了警,沭阳县公安局十字派出所接报后出警,对现场进行了勘验:马某该块麦田有零散撒落小麦粒和死鸭132只,干渠南岸有死鸭68只,共计200只。经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价格鉴定,200只死鸭鉴定基准日为同年1111日的活体市场价是2955元。沭阳县公安局十字派出所还从马某的麦田里提取小麦粒和死鸭胃内容,送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理化鉴定结论为:裘某鸭子的胃内容和现场地里提取的小麦粒中均检出呋喃丹。马某一直否认在籽种中拌撒了农药,称系他人所为,故而拒绝裘某的赔偿要求。因此,裘某到法院诉讼索赔。

 

被告马某辩称:自己未在麦种里拌撒农药,毒死鸭子系捕鸟人下药。如是被告撒的药,被告就不会通知原告家了,发现后也会销毁证据,现原告起诉被告,是以德报怨。原告未尽管理职责,致所饲养的鸭子逃出,糟蹋他人庄稼时被药死,全部损失应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沭阳县公安局十字派出所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经其委托有资质的相关部门评估、检验作出的鉴定结论书,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并无不当,且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原告饲养的200只蛋鸭系吃食了被告播撒在其麦田里并浸拌有呋喃丹农药的小麦籽种中毒死亡的。被告对公安机关清点死鸭数量、提取与封存送检样品的方法和程序均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反证,该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三名出庭证人的证言,均陈述不清捕鸟人用什么作诱饵,诱饵上施加什么药物,且均陈述从未有人见过下药捕鸟的人,有人捕鸟是猜测的,该组证言缺乏真实性、关联性,不足以证实经常有人下药捕鸟的事实,更不足以证实药死原告鸭子的有毒麦粒系捕鸟人撒在被告麦田里的被告主张。被告在自己种植的麦田里使用农药防治害虫,属正常的农业生产行为,但呋喃丹系高毒农药,被告应当知道其危险性,使用时未按部门规章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致原告鸭子被药死存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自己饲养的家禽疏于管理,致使圈网破损,蛋鸭逃逸,吃食被告麦田里籽种被药死,造成自己和被告财产损失,具有较大过错,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40%。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