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徐某拿着修剪缺损的欠条,向法院主张李某偿还欠款,被依法驳回。

 

欠款形成完整欠条

 

事情还得追溯到2008年,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厂房抵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将4栋厂房折价抵付其所欠工程款,工程款就此全部结清。2009年,某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厂房抵款办理房产证情况说明”一份,载明4栋厂房可同时直接办理过户至实际施工负责人徐某、李某等四人名下。同日,徐某、李某等四人签订“厂房抵款协议书办理房产证四方协议承诺书”一份,载明:徐某、李某等四人一致同意由徐某总负责办理房产证过户给四方,四本房产证的权益必须按照厂房抵款协议书进行内部综合协调结算。后李某因办证欠徐某费用260000元。嗣后,李某一直未能将此款给付徐某。就此款项李某出具欠条一张给徐某,并一直由徐某保存。

 

法庭上现缺损欠条

 

2012年,徐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260000元。

 

但在法庭上,徐某出具的欠条出现了缺损,欠条的左下角被裁剪掉了一块。对此,徐某解释:“在记帐过程中,借条原件左边是贴在记帐本上的,在撕下来作为证据使用时,把借条撕缺了一角,后又进行修剪,就形成现在这个样子”。但李某辩称认为已与李某结清办证所欠费用260000元,结算过程记载于欠条的左下角,该部位已被徐某人为裁减。

 

法官明断欠条法律效力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就欠条缺损部分的内容争论不休。法庭让徐某提交记帐本进行核对,但无法直观看出是撕缺所致,庭审法官经过审理认为,证据应该具有完整性,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事实。本案中,徐某提交的由李某出具的260000元欠条左下角明显缺损,该欠条由其自己保管,后也是由其自己将该欠条的左下角部分剪掉,且被裁剪的部分不能排除记载双方之间争议的是否还款及还款款项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该欠条缺乏证据的完整性,而徐某对此部分不能提供欠条的缺失部分,又不能拿出相关证据,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故徐某应当承担因裁剪证据的行为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遂依法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证据原件原物应当客观真实、形式完整,不得伪造变造。因此,在日常经营和生活中,对于结账单、欠条等事关切身利益的有效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保持其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