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过节发福利,本来是一件好事,可对老王来说,今年的福利却给他惹了个大麻烦。

 

老王是某公司职员,单位离家不算太远,平时都是走路上下班。节日来临,公司给每位职工发放了一箱饮料和水果,由于重量过重不方便提着走回家,老王便打算坐公交车回去。公交车正要转弯准备在一侧的路边停车靠站,老王却急着站起身来向后车门走去打算下车。原本车辆转弯由于惯性人就站不稳,加上老王手里还捧着一箱饮料,只见他一个侧身倒下,恰巧将一箱饮料砸在了一边坐着正在打盹的姓刘的女士头上,事故就这样发生了。数月后,刘女士的头部伤势经治疗已无大碍,只是这数千元的医疗费究竟应由谁来承担?

 

刘女士认为自己无端受到伤害,责任全在老王和驾驶员的身上。老王认为是驾驶员的驾驶不当使自己站立不稳导致的,且公交车在转弯的时候并没有及时提醒要注意,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因此责任应由驾驶员及其所属的公交公司来承担。而驾驶员则认为,老王原本好好坐着,为什么在没有到站车未停稳的情况下就起身在车内走动?因此老王对该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眼见老王与公司互相推诿、争执不下,无奈之下刘女士只能诉至无锡市北塘法院。

 

法院认为,老王手捧重物,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就在车厢内随意走动,既未妥善处理好自己携带的物品,更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由此致人伤害,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驾驶员受公交公司指派运送乘客,对于行车途中车内出现不安全因素,特别是在车辆转弯时会使人体失去平衡应当充分注意并及时提醒。正因为这一环节的缺失,导致事故的发生,故公交公司对该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女士作为一名普通乘客,在车辆正常行驶的过程中无端受到侵害,不应为这场意外而买单,据此,法院最终认定,老王对该起事故承担60%的责任,公交公司承担40%的责任。就这样,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福利瞬间变成了官司,老王可谓是得不偿失了。

 

随着城市公交的普及与发展,公交出行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是人多物杂的高峰时段,极易引发摩擦、矛盾与冲突。法官提醒,为了确保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携物乘车时务必要小心谨慎,尽量做到,车动,人停,车稳,人行,以免因避之不及的车辆制动造成不必要的意外与损失,引“祸”上身。携物出行需谨慎,这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