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中庸之道
作者:黄建永 发布时间:2013-01-16 浏览次数:648
中华文化是世界上最具有连续性的文化。数千年来,儒家文化一直处于中华文化的主体地位,中庸精神作为我国古代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儒家学者追求的至高境界和处事哲学,而且是历代统治者的理想治国之道。
中庸之道在一段时期被人误解为走中间路线的折中主义,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消极保守、明哲保身、左右逢源,其实中庸思想的精华在于“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致中和”等等,就是均衡稳定、温和包容、和谐适度、恰到好处。处理好人际关系、人和环境以及万事万物之间的一切问题,都要求在事务的极端之间找出符合当时当地条件的优化实施方案,庶几达到最佳调谐状态。中庸就是中国人追求人生、社会、自然最佳状态的最优方法,是处理一切问题的共性优化决策方法论。坚持中庸之道,就是要把握好事务发展的规律性(道),既反对“过(左)”,又反对“不及(右)”,是对立统一,是实事求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庸之道中包含着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毛泽东思想的矛盾论的精髓,也符合刚刚被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因此,对指导司法工作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中庸与法律价值
司法的功能是定纷止争,争是和的反义词,达到了和也就解决了争。因此,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解决问题手段的中庸,“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与法律追求的正义价值相似。中庸的“中”首先是一个空间的概念。在一个特定的空间里,最重要的位置就是中间那一点,只有居于中间一点,视野才能照到整个空间。正义的“正”字指不左不右、不前不后、不上不下。所以说中庸的“中”与正义的“正”是异曲同工。中庸也即“用中”,可以理解为心中时刻装着一把标尺、一个天平,时刻去衡量和寻找符合中的位置。正义本原含义就是天下最好的状态。从这个角度讲,正义又接近于“和”,中庸是达到和的手段,也是达到正义的手段。
立法的中庸之道
立法是一项“分配正义”的事物,其直接指向各个社会主体手中的权利和义务。真正意义上的立法公正其实就是立法中庸,当需要动用国家权力影响个体的权利义务时,必须注意寻求各种不同利益的平衡点。立法目标上既要维护统治阶级的长远与整体利益,又应当充分考虑民主的利益;在立法操作过程中既要遵从最高权力机关的意志,又要充分体现对民意的尊重和吸纳。
宏观层面的立法要求中庸,法律实施一段时期后,从中观或微观层面对法律进行修订体现了中庸之道。回顾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每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哪一方面的社会问题比较明显,统治阶级便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规范。当阶段性的“治乱世用重典”的“打击”目的初步实现时,必须及时分析研究社会发展最新动态,适时修订法律,在打击犯罪和保障权利之间寻求平衡,更多地发挥法律的预防、规范和教育功能,防止矫枉过正。
司法政策的中庸之道
司法政策是一个国家和司法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的具体的、积极的司法策略和措施。司法政策历来就有能动司法主义和司法保守主义之争。其实,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领域,司法政策有不同的侧重,很难说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法院的司法既要发挥能动作用,又要恪守司法的被动性,坚持中立和公正,按照司法的规律性办事。
如何把握好能动和被动的尺度,就是坚持中庸之道。执其两端,科学准确的把握好两端的界限(底线),而用“中”。坚持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但也要防止躁动式的能动司法,防止能动司法变成盲动司法的遮羞布。坚持司法的被动性,是指司法权行使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立进行裁判,这样可以防止审判权的专横擅断,防止法官先入为主提前介入,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但保守被动的司法活动,也要防止成为“呆板”和“机械”的代名词。诉讼是一种消耗人力、物力、财力和心力的活动,法院人性化地开展诉讼引导、风险告知、司法便民利民减轻诉累等手段,必能提高司法效率。努力做到刚性司法与柔性司法的调和,让当事人和社会既能服从法律的威慑,感受司法的公正,又能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庸”即不易,是常的意思,这正是司法所具有的稳定、连续的特性。一个国家的政策,如果非左即右,则国不堪其乱,民不堪其苦。司法政策也概莫能外。我国刚解放至改革开放初期,在“调解为主”的方针指导下,实行“询问、调查、劝说、调解”四步曲,调解不成后再开庭,主审法官在庭审前已先入为主,因片面追求调解率,结果使民事调解工作出现了“暗箱操作”、久调不决、强迫调解、欺骗调解等弊端,办案效率低,导致了社会对司法审判信任危机。20世纪90年代后期,出于维护司法公正形象的良好愿望,全国法院系统又开始突出强调裁决,许多法院推行“一步到庭、当庭宣判”的所谓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庭审方式,结果一些地方重判轻调的问题突出。这种审判方式使得我们的法官形象离几千年文化传承烙在普通民众心中的理想的清官形象越来越远:中国人心中的清廉法官会穷尽一切手段去探求事实真相,而现在却坦然于法律事实的直接认定。这种生搬硬套西方法律思想几乎完全把诉讼风险推给当事人的司法取向,使得中国的人民法院渐渐游离出核心政治圈,在这种司法取向下只能培养出脱离民众、脱离现实的既不能让党放心也不能使群众满意而自己又感到委屈的人民法官。近几年来,经过进一步的思想解放,现在我国的司法政策强调“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就是运用了中庸的思维而制定出的比较成熟的司法政策。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时代背景下,我们的司法政策应该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协调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协调统一,惩治与教育的协调统一,加强审判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统一,裁判与调解的协调统一等等。一言以蔽之,立足中国国情,传承中华文化精髓,坚持中庸,不走极端,把握好度,以最大的耐心、最优化的方式方法创造最好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