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日,下关法院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建立了法院、工会、司法局联合调解制度,成立了下关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委员会,出台《下关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制度》,以便捷、高效等原则化解辖区劳资纠纷、预防和减少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将群众工作将群众工作理念贯彻于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各个环节,实现劳动争议调解资源的优势互补。

 

拓展工作职能。规范联合调解行为,开展疑难案件研讨,商讨调解方案、统一裁审尺度;建立区、街道、企事业单位三级劳资纠纷调解网络,定期培训调解员;建立沟通反馈制度,及时掌握用工动态,建立群体性、突发性劳资纠纷的预判、应急机制,及时通报争议中涉及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强化工作原则。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及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简化程序,便捷、高效化解矛盾;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权利,经过十五天仍不能调解成功的,由仲裁委员会向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明确受理类型。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

 

细化工作流程。规定了启动联合调解情形及进入联合调解程序的流程。两个工作日内告知纠纷当事人参与联合调解,不同意调解的,建议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同意调解的填写《联合调解告知书》。调解的方式可采取分别谈话、现场调解、坐堂调解等方式,对于案件复杂或争议较大的纠纷可采取“联合调解庭”的形式开庭调解。调解成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后,出具民事调解书。

 

建立回访机制。对于调解成功结案的纠纷,督促双方及时履行。对于一方不按照调解书内容执行的,由联合调解工作组负责通知义务方尽快履行,必要时上门回访,督促双方按期履行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对于拒不履行调解书的,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建议人民法院尽快立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