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下现原形 盗窃犯再获刑
作者:金永南 发布时间:2013-01-16 浏览次数:263
被告人蒋某十年坐了九年牢,劳动教养监外执行期间仍不思悔改,实施盗窃作案三起,窃得电动自行车三辆。被公安抓获后,妄图以拒不承认逃避刑罚。1月11日,通州法院以“零口供”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蒋某系通州区十总镇人。2001年11月6日起,蒋某先后三次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合计长达9年,2011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盗窃,于2012年4月17日被南通市劳教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后因病所外执行。2012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蒋某先后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多地,采用钥匙开锁等方式,盗窃作案3起,窃得电动自行车3辆,合计价值人民币3930元。公安机关通过监控锁定犯罪嫌疑人即蒋某,并依法从蒋某处扣押到红色短袖T恤、灰色外套、米白色长裤、红格子雨伞、钥匙、起子等物证。
法庭审理中,蒋某否认到过金沙,拒不承认该三起盗窃案。但蒋某外号“折折”,肩膀有一高一低的特征,与监控录像中的犯罪行为人体形特征一致;公安机关从蒋某处扣押的红格子雨伞、红色短袖T恤等物品与监控录像中的犯罪分子穿着特征一致;蒋某的亲友指认监控中的犯罪分子即蒋某,特别是监控录像中的一张正面照,与蒋某特征一致。上述特征,足以锁定犯罪嫌疑人即蒋某,法庭据此以“零口供”认定被告人蒋某构成犯罪,且系累犯,遂从重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