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索款对方不敢开门 驾车撞车泄愤成了罪人
作者:李金宝 郑丽君 发布时间:2013-01-16 浏览次数:309
喝醉酒后持菜刀到别人家中索要工程款,见对方不开门,转而下楼开车顶撞欠款人家的车辆。1月15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继国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5月10日20时许,周继国携带菜刀醉酒驾驶一辆晋HU7277号江铃宝典皮卡车来到沭阳县沭城镇凤凰街11号楼二单元301室赵同雪家门前,敲砸赵同雪家的门喊开门,因周继国在上楼前赵同雪已从窗口看见周继国拎刀上楼,所以将防盗门反锁没敢开门。周继国见没人开门,接着来到楼下,驾驶晋HU7277号皮卡车撞击赵同雪的苏NRV616号黑色尼桑轿车,致苏NRV616号尼桑轿车右后轮胎、左前大灯、前保险杠、左前车门、左后车门、引擎盖、行李箱盖等损坏、行李箱后围变形及停放在尼桑轿车附近的郭红帮的苏13/24383号北京威龙变形拖拉机右前大灯、中网、前保险杠、前保险杠内杠、右大灯框等损坏,同时晋HU7277号皮卡车引擎盖、前大灯、前保险杠、中网、前保险杠骨架、前挡风玻璃等亦损坏。然后,周继国又持菜刀返回到赵同雪家门前再次敲门,赵同雪及其家人仍不放门,周继国遂持菜刀砍击赵同雪家防盗门十余刀。赵同雪电话报警,周继国亦报警,110指挥中心告知其已有人报警后,周继国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周继国随即被出警的公安人员从现场带走并抽血送检,周继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继国的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9mg/100ml。经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鉴定,被撞苏NRV616号尼桑轿车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40088元、苏13/24383号北京威龙变形拖拉机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895元、晋HU7277号江铃宝典皮卡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3650元。
事后,周继国的家人已赔偿苏NRV616号尼桑轿车、苏13/24383号北京威龙变形拖拉机车主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出资更换了赵同雪家的防盗门;赵同雪、郭红帮均对周继国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继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故意毁损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继国犯危险驾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继国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继国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周继国犯罪过程中造成其自己车辆受损,其损失数额不应记入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数额。对被告人周继国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观点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周继国犯罪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