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法院滨江法庭调结一起货款纠纷。案件审理中,一张用款申请单的真伪成了关键,法官一个巧妙的建议让“作假者”自动认错,省去了可能花费数月的鉴定程序。

 

201211月,朱某向法院起诉某公司结欠他加工款6万元,在法院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对一张用款申请单上的时间起了争议。这张用款申请单上写的日期为“2012430日”,但是“2012”有明显的改动痕迹。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朱某便提出对该用款申请单上他所书写内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在这种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案件事实难以查明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是,在实际审理过程中,一个案件从进入鉴定程序到有鉴定结论,往往需要1-2个月的时间,甚至更久,因此,一经进入鉴定程序,案件审理时间就会拉长。本案中需要进行的是书写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真相只有一个,双方当事人中肯定有一人没有说真话,为了使说谎的一方能主动坦白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双方提了一个建议,添加一个惩罚性条款,若鉴定结论出来后证实哪一方说谎,则其需要支付3万元的罚款。双方当场都表示赞同。然而正是这一条款让案件一下子变得简单。

 

就在做完鉴定笔录的几天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称回去对账后发现这张用款申请单确实是2011年的,原告说法正确,是他公司的会计弄错了。不用鉴定,真相大白。原被告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一个本应经过长达1个多月鉴定期的案件在短短几天内审结,达到了双赢的效果:法院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诉讼资源,当事人也在最快的时间内解决了纠纷。本案中,心理战术的运用很重要,在双方态度都很坚定的情况下提议增加惩罚性条款,并且罚款数额较大,使得说谎的一方产生畏惧感。也许当时情绪激动,对罚款条款表示接受,但事后平静下来,会越来越感到不安:不仅要如数将欠的钱给付对方,还要额外交出3万元的罚款,这对他来说是一笔额外的损失。即使他没有刻意说谎,这一条款也会让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自己说的话产生适当的怀疑,从而能够再次认真核实,这对案件的解决有莫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