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如何超车,这本来是驾驶的基本常识。但有些司机常常会犯错,酿成事故。11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道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小李就因为借非机动车道右侧超车撞伤了骑车的王女士,承担了事故的主要负责。

 

20119月的一天,小李驾驶货车从苏州开往湖州,当开到230省道吴江七都段时,前方有辆货车正在慢速行驶,这让小李着了急,考虑到快车道后方来车速度较快,小李选择了从右侧借非机动车道超车。眼看着就要超过前车时,前方有人骑着自行车逆向驶来。见此情景,小李顿时慌了手脚,见左边有小货车,便急忙向右打方向,希望能够避让王女士。但由于距离太小,小李的车子撞上了路边的护栏,失控的车子又撞倒了王女士。因为小李未按法律规定安全、文明超车,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女士骑车逆行负事故次要责任。本次事故造成王女士颅脑损伤,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严重受限,构成七级伤残,共发生医药费等各项损失近六十万元。经过法院调解,扣除保险公司赔偿的40万元,小李仍需支付王女士各项损失六万元。一时心急盲目超车,小李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而王女士也因为图一时方便骑车逆行,付出惨痛的代价。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由此可见,我国交通法律明确规定应从左侧超车,从右侧超车不但是违法行为,更是非常危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