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伙入室抢劫获重刑
作者:姚一峰 发布时间:2013-01-15 浏览次数:284
近日,被告人贺某因犯抢劫罪及盗窃罪,被告人谢某因犯抢劫罪被溧阳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和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三万元和一万元。
2011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贺某、谢某经事先预谋,采用撬窗等手段进入溧阳市竹箦镇被害人芮某家中,采用持菜刀、镰刀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芮某家中人民币500元、铂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600元),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00元。
另外,201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贺某伙同董某(另案处理)在镇江市京口区、宜兴市、溧阳市范围内,采用翻窗、翻墙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4起,窃得香烟、手机及现金,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23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后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贺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被告人谢某有前科劣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