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货车在行车途中被一棵长在路边歪在路上的杨树挡住了去路,驾驶员让两位乘车人爬上车顶把树托举起来,自己驾车从树下钻过去,导致托树人摔伤。11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唐某医疗费、救护车费、误工费等共计18458.52元。

 

2012814日,郑某驾驶货车在路经涟水县陈师镇文俊村时,因一棵生长在路边歪倒在路上的杨树挡住去路,郑某叫唐某、颜某爬上车顶托举树木,自己驾驶苏NC6496重型货车前行,致唐某、颜某摔倒车厢内,唐某受伤。201293日,涟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32082632012007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某、颜某无责任。发生事故后,郑某把唐某送往沭阳县中山医院治疗,唐某住院治疗51天,出院医嘱休息四月,医疗费用由郑某支付。唐某出院后到法院诉讼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原、被告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夫妻经常居住在城镇,误工费、护理费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00元。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