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敲墙却“敲”成5级盲人
作者:刘伟炜 发布时间:2013-01-15 浏览次数:293
分包了一户居民的家庭装修工程,却在工程实施中意外受伤,损失由谁承担?近日,邗江法院一审判决,为受伤的王某讨回了公道。
今年,做包工头的张某,承接了当地一户居民家的家庭装修工程之后,张某又雇同行王某分包了该户装修工程中的敲墙业务。9月的一天下午,王某在敲墙时,左眼被飞溅的金属击中受伤,次日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张某支付给王某500元。在向张某索要其他赔偿款未果后,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85186元。
王某称,之所以让张某赔偿这么多,是因为他的左眼经过鉴定为5级盲,属八级伤残,严重影响他今后的生活。法庭上,张某辩称,王某与他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双方因共同为业主家装潢而与业主间形成承揽关系。王某眼睛受伤,是为业主敲墙的,而在敲墙时,他并未指挥王某,且王某的劳务费也是由业主支付的,所以王某应该向业主主张赔偿责任,他不负赔偿责任。
邗江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多名证人为王某证言,应该认定张某与王某之间确实存在雇佣关系。作为雇主,张某在指派雇员工作时应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但其在指派王某工作时,未提供安全保护措施,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从事敲墙业务时,应采取必要的自我安全防范措施因疏忽而未采取,对本案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故应负相应的责任。经衡量两方的利益,考量各自的过错大小,由张某承担70%的责任,由王某承担30%的责任。 最终判决王某受伤后引起的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共82792元,由张某赔偿59454元,余额由王某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