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因私出国请假一年 被单位“自动离职”
作者:罗杨 发布时间:2013-01-15 浏览次数:337
无锡市某高校教师七年前因私出国向单位请假,之后委托他人办理了辞职手续,回国后方知原单位已对其作出“自动离职”的决定,并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为何一个看似正当的“主动辞职”行为会衍变成“自动离职”?近日,无锡市北塘法院审理了该起人事纠纷案件。
魏女士原系无锡某高校教师,2005年5月12日,以出国深造为由向校方递交了请假半年的书面申请,校方于当日同意其申请。假期届满前,学校又同意了魏女士再续假半年的申请。2006年3月8日,魏女士向学校写了一封信,表示其已取得国外某大学的录取通知,想继续深造,故于2006年5月28日委托同事张先生代办辞职手续。2006年6月10日,学校以文件方式作出了关于魏女士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书面决定,后又通过电子邮件向魏女士发信,主要内容为“学校向上级汇报了您的情况,您的情况只能定位为主动辞职,不再考虑离职补偿,希望能谅解学校的决定”。魏女士称,本以为辞职性质已定,直到其近日回国,方知其已被“自动离职”多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校方撤销该决定,确定其为辞职并办理相关手续。
魏女士在法庭上表示,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辞职手续,且校方在电子邮件里也明确表示其性质属于主动辞职,校方的决定没有合法依据。学校方面则称,根据相关规定及人员反映,对魏女士作出的自动离职决定事实清楚,祝女士本人也明知多年,虽然工作人员在发送电子邮件时误将“离职”写成“辞职”,但从邮件的其他内容及相关人员的言行分析,也可清楚地表明学校对祝女士作出的是“自动离职”而非“主动辞职”。
法院认为,学校在魏女士请假条上的批示内容表明了该校除了批准假期外,也根据有关规定,对魏女士出国后是否会按期返校的几种情形设定了相应的处理结果(包括超假将按自动离职处理),魏女士对此知晓并接受。在魏女士一年假期满后,学校方面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符合相关规定。而根据全文意思,法院也认定电子邮件中“主动辞职”系“自动离职”笔误,魏女士事实知晓其已被学校“自动离职”的情况。最终,法院驳回了魏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请假、辞职是每个劳动者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不分时间长短、不问流程走向,随意的行使该权利。尤其是因私出国而需要请假、辞职的,国家对其都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为有效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以本案为戒,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请假、辞职手续,以免重蹈祝女士覆辙,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