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周转非法集资 一建筑商被判12年
作者:赵颖颖 发布时间:2013-01-14 浏览次数:313
李某在担任某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承包某房地产公司工程期间,谎称工程投资需要资金,以高息为诱饵向多人非法集资,骗得600余万元。近日,仪征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12年。
李某是仪征一家建设工程公司的项目部负责人,2009年,以自己全部资产抵押硬承包了一项工程。由于当时已快到春节,急需资金发放工人工资,而他当时又跟甲方存在工程纠纷。无奈之下,李某只好找到自己的老板高某借钱。高某却告诉他,公司也没有钱,不过介绍了有钱人金某给他认识,金某提出月息10%的要求,迫于无奈,李某还是同意了。于是,金某陆陆续续借给钱某180万元,某日,金某和李某算了一下利息,欠款竟达到了278万余元,李某便向金某打了欠条。没多久,山东一家公司要建设商住楼,李某顺利拿下,不过,按照规定,他先要投入300万保证金。由于实在没钱,李某找朋友帮忙周旋,最终将保证金减半。即便如此,这150万也是李某的“心头大疾”,据钱某称,老板高某当时虽同意了这个协议,也称会派人到山东核查,但在保证金问题上,他却说公司目前没有钱,等有钱后再说。于是,交保证金的问题落到他头上。李某后来认识了乔某,乔某虽然答应借钱,但其提出的20%的月息,李某向乔某借了40万,利息为月息20%,时间为3个月。2011年,债主们找到李某,要求其赶快还钱,无钱可还的钱某只能四处躲债。2011年春节前,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李某交代,一部分钱用于工程保证金,一部分用于还前期的高利贷借款。在此期间,李某承包的一项工程还出现了亏损,对于这项亏损达400万元的“失败”项目,导致的原因是当时签的合同存在隐亏条款。而他与山东一家投资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并通过借高利贷和找人投资交了130万元保证金,可这个工程不但没开工,保证金也没有退还。经查,李某于2009年10月至2011年5月期间,采用谎称工程需要资金,以月息5%-20%的高息为诱饵等手段,非法作案十余起,骗得十名被害人人民币600万余元,至今未还。
仪征法院审理后,以犯集资诈骗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未退赃款600万余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