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内自杀 屋主诉讼追偿
作者:敏宜 王蒙 发布时间:2013-01-14 浏览次数:425
镇江市民周先生将家中闲置房屋委托中介出租,谁知租客母亲在出租房内自杀,事后房子再没租出去。本想赚点房租补贴家用,却无端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周先生将租客小李告上了法庭。
2011年9月,周先生将家中的一套闲置房委托中介出租,刚来镇工作的小李租下了这套房子。2012年2月,因小李妻子待产,小李将父母接来镇江同住。谁知到了5月底,小李的母亲竟然在出租房内自杀身亡。
原来,小李的母亲来镇一个月后,就在医院查出患有乳腺癌,在手术后治疗过程中自感生存无望实施了自杀行为,经医治无效死亡。事发当日派出所出了警,引发多人围观,闹得沸沸扬扬。不久,小李及家人搬离了此处。
房屋空置下来后再也没能租出去,很多人听说这套房子曾经有人自杀而不愿意租,就连中介也不愿意接周先生的买卖。
周先生找到小李商谈,双方对租金给付、损害赔偿事宜没能谈拢。2012年9月,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小李给付租金1800元和赔偿房屋损失30000元。
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承租人的同住家属在承租房屋内非正常死亡的情形下,房屋价值或者效用显见减少,该房屋瑕疵将导致交易不成或者房屋贬值仅能以低于市价水平出售、租赁,无疑将使房屋产权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因承租人的同住人或得承租人允许对房屋进行使用、受益的第三人应负责之事由,致使房屋毁损、效用降低的,应认定承租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保管义务,小李作为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财产损失10000元。最终判决小李给付周先生房租1560元、赔偿财产损失10000元。
[法官释法]
出租房出现命案等是房主最不愿意遇到的事情,房主好端端地租赁房子一定会因此蒙受损失。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主要看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小李母亲的死亡起因于疾病,对生活无望突然自杀,小李对此也无法控制。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小李并没有直接对周先生产生加害行为或者损害。周先生的房屋因此事无法租赁虽然是小李母亲自杀造成的,但是却很难因此得到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作为承租人,应当在使用房屋时保持房屋价值和通常居住适用效用。而房屋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建筑物本身的完整性,而是由建筑成本、交通条件、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社会综合因素构成的。在承租人的同住家属在承租房屋内非正常死亡的情形下,房屋价值或者效用显见减少,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考虑到通常状况下民俗、风俗习惯的关系,周先生的房屋在出租、出卖中所遇到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所以综合考量判决小李赔偿财产损失10000元。目前小李已经将赔偿款及租金交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