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仪征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发现,借款人以其租赁物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侵害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及租赁物所有人权利,影响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导致法院认定事实中出现瑕疵,对此,笔者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现象及危害

 

1、借款人擅自利用租赁物担保。一些企业经营者因资金链断裂或借款困难,在金融借款合同中,以其自有、自建为由,利用租赁物提供物之担保,从而使得借款担保形式合法,促使金融借款合同签订,达到向金融机构借款目的。

 

2、手段隐蔽成功率高。借款人向评估公司申请对租赁物价值进行评估,利用评估报告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形成借款担保合同后,又以双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评估报告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登记。手续完备,难以发现其中漏洞;即使被发现,需要经历诸多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租赁所有权人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3、贷款人过于依赖形式审查。贷款人的业务员在放贷过程中,依赖于形式审查,对相关材料审查不严,导致审查过程走过场;甚至出现一些贷款业务人员与借款人相互沟通,在明知担保可能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以假冒的他项权证书作为担保资料,将贷款放给借款人。

 

4、危害广泛易产生衍生纠纷。此类行为直接侵害了租赁物所有人的权利,也侵害金融机构的权利,对放贷资金安全构成威胁,同时也使工商部门出现登记错误或瑕疵;间接地阻塞了地区租赁活动的开展,金融机构也因此紧缩贷款中的物之担保,危害市场交易诚信。上述危害情形下,极有可能引发租赁物所有权人、利益相关人、金融机构以及行政部门与借款人的衍生诉讼或连环诉讼。

 

5、法院审理面临较大风险和压力。审理类似案件中,证据形式、证据实质均不能有效还原借款的真实情况,导致事实认定过程中,将他项权证所涉物权认定在借款人名下。即使能够成立善意取得,但因事实认定上的瑕疵,真正租赁物所有人一旦诉讼,将导致原案被发回重审或改判。一些所有权人通过信访上访等方式,为案件审理施加压力。

 

二、对策及建议

 

1、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加大对近期出现的涉及金融诈骗、骗贷案件形成及后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使存在欺诈侥幸心理的人知道法律后果的严重性,退而止步,强化租赁物所有人及相关利益者的防范意识。

 

2、开展与行政登记机关沟通合作。双方联合开展信息互通,定期、定向通报类似案件信息,为对方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帮助和支持,共同开展的经验总结和研讨,增强对薄弱环节防范的能力及措施。联合开展对多发领域或行业的法治教育和宣讲。

 

3、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法律指导。向金融机构发放专门应对此类情形的宣传手册和指南,增强其防范能力及应对措施,重在促进其制度完善。同时根据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及时提示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做好内部重点防控。

 

4、提升案件审理的水平和效果。扩大此类类案件的证据审查及举证范围,主动加强对案件调查走访,对涉及该类案件的证据审查,增加担保物的取得、担保物权所有、他项权取得等内容的实质审查。积极组织多方参与协调力促调解,全力压降涉诉信访以及衍生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