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法院反映法院委托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陈应都 发布时间:2013-01-11 浏览次数:567
近年来,法院委托调解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创新纠纷解决机制,在各地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改进。
一、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对法院委托调解的认识不足。由于法院委托调解目前还属于新兴事物,当事人对法院委托调解缺乏了解,对法院委托调解的程序和效力亦存在疑虑。当事人考虑到委托调解出具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力等问题,往往不愿意接受委托调解或者仍偏向通过诉讼手段处理纠纷。
2.兼职调解员无法保证参加调解的时间。现在各地法院委托调解多是委托调解组织或其他民间组织的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由于这些调解人员多为兼职,且忙于社会事务,无法保证充足的参与调解的时间,从而影响调解工作的质量。
3.调解员管理松散,监督乏力。调解员政治素质、调解能力、法律知识均参差不齐,有的缺少调解经验和调解技巧。而有的法官委托调解之后对调解工作指导不够,跟踪监督不够,使得一些案件久调不决,影响了解决纠纷的质效。
4.法院在实施委托调解时尚缺乏制度规范。法院委托调解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实施细则,从而导致法院在实施委托调解时缺乏制度规范,各地法院操作情况各异,客观上容易导致当事人对委托调解产生抵触情绪,无法充分发挥委托调解制度定纷止争、化解纠纷功效。
二、对策措施
1.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作用。为切实保障委托调解的实效,委托法院应指派部分法官对委托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使委托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委托调解法院应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组织其旁听庭审、学习法律、参与调解,不断提升调解工作能力。
2.切实注重调解员的选任以及绩效考核。为保证调解工作效果,在调解员选任时应按照相关条件严把关口。因离退休法官具有较强的理论功底和调解经验,选任时可以适当予以倾斜。为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可以考虑按每年调解的案件数量及成功率进行绩效考核,并将绩效与其报酬挂钩。
3.逐步建立健全委托调解规范工作机制。委托调解作为近年来一种创新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目前对于规范委托调解工作尚无统一规定。因此,委托调解亟需在高阶位出台相关规定对其运作进行规制,逐步建立健全委托调解规范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