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要加强审判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要更加注重加强审判管理,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率、要形象。要尊重司法规律,加强科学管理,统筹兼顾,总结工作经验。要注重对执法办案的监督指导,通过实行案件目标管理、案件评查、加强督办工作等举措,合理安排,分类指导,确保公正高效司法。” 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改革,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法院改革的重中之重。因此,对于审判管理机制的探索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可以帮助我们从整体上去综合地认识和探讨审判管理机制,有利于我们从动态上去把握其本质和规律。通过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提高法院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公正、效率、权威的司法目标。

 

第1章  科学化审判管理机制概述

 

所谓审判管理是指管理者遵循司法权的性质和运用规律充分运用管理手段,采用科学的方法、程序,通过计划、组织、[1]指挥、协调、控制,使司法权发挥整体效能,达到预期目标的过程。从广义上讲,审判管理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个层面,宏观管理涉及整个司法体制的设计、运行,微观管理主要是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法院或法官主导对诉讼过程进行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为内容的诉讼运行管理;二是以对法官管理为内容的法院行政事务管理;三是以制度管理、物质管理为中心的法院行政事务管理。狭义的审判管理,仅指微观意义上的审判管理,本文仅以狭义的审判管理角度进行论述。

 

科学化审判管理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管理活动中,为了使审判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运行,按照司法规律和原理的要求,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使审判主体在审判工作中彼此独立、自我判断、独立负责、通力合作、相互制约,以保障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科学管理制度。

 

第2章  科学化审判管理机制主要特点及价值取向

 

人民法院如何运用有效科学手段协调控制审判工作的流程,规范和监督审判组织的行为,保证审判活动严格依法定程序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运行,是当前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制度的重点。

 

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制度,首先要有创新,也就是对我国原有的审判制度向纵深方向发展,审判管理创新并不是否定过往,而是对过去的一种扬弃、一种升华,是在继承传统好做法、好经验基础上的一种创造。因此,审判管理创新的过程即使存在否定也应该是肯定的否定。我国的审判管理制度发展至今,积累了经验,也产生了问题,无论是流程管理、质量评查、实践,不断完善,形成符合法院自身实际的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才是当前纠纷高发下,法院审判管理快速提升的有效途径。   

 

当然,在传承中创新也免不了需要平衡与统一:要坚持逻辑和非逻辑的统一,在创新发展过程中,既要有常规的逻辑思维,也要勇于突破逻辑,勇于创新;要坚持模式和非模式的统一,既要在承认中完善已有模式,又要适时适度突破模式;坚持理论和经验的统一,既珍视经验但不停留于经验,而是将之上升到理性,在两者的统一中培育机制。

 

科学化审判管理机制,具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合法性。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改革,要符合诉讼法的各项规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而不乱。二是公开性。欢迎新闻媒体的介人,把法院的审判流程和审判活动展现在世人面前,做到法院审判公开化、有透明度。三是独立性。即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任何部门、个人的侵扰和干涉,做到真正司法独立、公正审判。四是制约性。建立行之有效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将审判活动置于严格的制度约束下,从根本上杜绝裁判不公、”暗箱操作”等现象。五是适应性。努力培养一支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专家型法官队伍,使其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高超的专业技能。管理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使用现代化设备。

 

第3章  现行审判管理机制之利弊分析

 

1.1旧有体制的弊端

 

1.1.1审判管理机构缺位。法院管理,就是审判业务管理、人事管理和司法行政管理。法院的核心业务就案件的审理活动、裁判活动,然而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属于法院”主业”的审判业务没有设立专门的独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整个内部管理机制示突出以法官和审判事务为中心的应有地位,导致法院内部管理处于一种混沌状态,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业务工作与管理工作职能交叉,管理混乱。

 

1.1.2审判管理职能分割。没有一个专业的审判业务管理机构,对审判业务的管理职责都是分散到各个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个人。

 

1.1.3审判管理职责分散。法院内部具有审判管理职责的机构有立案庭、各业务庭,以及部分在审判管理中被赋予案件质量评查职责的审委会等,但又都只负有整个审判流程的某个阶段、某个环节的管理责任。由于上述管理职能分割和管理责任的分散,使各个审判业务部门都产生管理成本,包括庭长职位和全职或兼职内勤岗位的设置。这就不仅使管理岗位和事务岗位增多,而且难以形成对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使用,法院的管理资源因部分地自我消耗而浪费,带来管理成本的增大。

 

1.2对近年来各地探索与实践的解析

 

针对现行审判管理模式的种种弊端,近年来,全国的各地法院在这一领域进行了诸多颇具成效的探索与实践,其中比较典型的有”大立案”模式和”1+1+1”等模式。

 

1.2.1对”大立案”模式的分析。大立案”模式主要内容为:将书记员以及书记员承担的庭前准备工作(包括送达、排期、庭前证据交换、诉讼保全等)以及庭后送达、结案归档都集中统一于立案庭,使立案庭的职能从单纯的立案审查,扩充为专门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的职能部门,并担负审判流程管理与控制。”大立案”模式的优点在于:(l)、实现审判辅助性工作与审判工作从机构上的分离,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2)、设立了专门的审判流程管理部门,便于流程控制与审限追踪。(3)、司法辅助性事务集中于一个部门,诸如出外送达、诉讼保全等工作相对集中,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4)、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设立隔离带,可有效地预防司法腐败。其弊在于:(l)、由于部门的隔离,使法官与书记员的工作配合与协调出现障碍,甚至造成混乱局面。(2)、立案庭统一排期,无法根据案件情况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影响审判效率的提高。

 

1.2.2对”1+1+1”模式的分析。”1+1+1”模式则是以法官为中心,设立相应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形成相对独立的”审判集团”。集团内部严格分工,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专门从事庭前、庭后工作,书记员只负责庭审记录,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以法官为中心组合审判资源,形成为法官审判活动服务的工作集体,利于庭前准备与庭审工作的衔接和各成员工作的配合与协调。其缺陷在于:这种审判集体不利于互相制约与监督,特别是对作为核心的法官行为监督很难保证;因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将不可避免地要分散精力用于管理和监督工作,有碍法官的职业化。

 

1.2.3对各类模式的综合评价。综观两种模式的改革不难看到,近年来的改革实践已经触及到了审判组织变革、审判流程管理诸多方面。其共同点在于都实现了审判辅助性工作与审判核心工作的分离;实现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权责上的区分;都在逐步地在弱化庭长、院长的行政职能,强化法官的独立地位。这些都是宝贵的经验。

 

第4章  科学化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设想

 

笔者认为,科学的审判管理体制的构建,应以程序管理为中心,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以改革法官体制为关键,以效能化管理为标准、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保障。

 

4.1科学化审判管理机制应以程序管理为中心。

 

程序中心指的是法律制度进化的过程中,强调程序建设的重要性和凸显程序在审判管理中的枢纽位置。从程序和实体二者关系的角度而言,”无论是从现实中的意义来看,还是作为纯粹的理论问题或者依据历史的事实,我们都可以说诉令法具有先行于实体法,或者说程序法具有作为实体法形成母体的重要意义”。也就是说”程序是实体之母”。诉讼程序的最终目的是恢复及实现实体中预设的权利与秩序,从而彻底解决纠纷。可见,以程序为中心的审判管理体制符合时代的要求,是被证明了科学、合理的现代化管理体制。程序中心依托审判流程管理,对立案、审判、执行全部诉讼过程进行合理、科学、有序的规范。流程管理是把借助科技手段现代先进的管理方法引人审判工作,对审判实施流程管理手段,是将案件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分立,起到了分权制衡的作用,实现对审判工作由行政型管理向审判型管理的转化。它对开庭时间、结案日期作出严格规定。能够有效地避免超审限、久拖不审、久审不决的现象,解决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疑难案件往往不能按时结案,存案积案多的问题。把审判节奏转到严格适应流程管理的制度上来,处于良性循环之中,审判管理趋于有序化。流程管理实际是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管理,即把案件审理过程分为收案、送达、排期、庭审、宣判、执行、结案、归档若干阶段,实行分段管理。案件立案后,立案庭跟踪整个审理的流程,直到审理终结。实施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审判工作公正、高效、有序运转的根本保障,现代化审判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对案件实施流程管理。实施审判流程管理,强化程序观念,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

 

4.2科学化审判管理机制应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

 

粗放型、模糊式管理缺乏可操作性,直接影响审判管理的效果。为此,要坚持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依据信息化管理理论,实行数字化精细操作,推动审判管理向智能化转变。

 

4.2.1依托信息化平台,明确岗位目标。坚持对审判管理的具体措施量化、指标细化,实现审判管理目标的数字化。要继续推行岗位目标管理,采取科学的计算标准确立业务部门办案基数,从而使岗位目标体系更加具体。对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审判员,要采取分级、定量的方式确立岗位职责。对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完善《书记员管理办法》,对开庭记录、整理卷宗等工作量进行细化,便于操作。

 

4.2.2依托信息化系统,实施程序控制。要加大审判流程管理力度,建立院内审限和法定审限双层监控体系。对临近审限的要提前发出”催办通知”、”督办令”;要落实相关责任措施,对超过院内审限的要扣减目标管理和法官绩效考评得分,超过法定审限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要加强执行流程管理,完善案件逾期易人制度,对案件在3个月内无实质性进展的,必须换人执行。要疏通流程环节促进”审判提速”,严格做到”内部流转不隔天,上下传递不隔周”,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4.2.3依托信息化档案,加强业绩考核。要全面实施绩效数字化考核和业绩档案管理。要科学确定综合项目和业务项目在百分制数字化考核中的具体内容和指标分数。同时,要严格规范考核的办法和程序,成立考核委员会,明确部门考核由考核委员会和分管院长共同负责,法官考核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共同负责,层层审核把关后,通过微机系统传送到政治部,形成个人档案。通过完善业绩评价机制,落实工作数量、质量和效果”三公开”,不断增强政绩考评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4.3科学化审判机制应以改革法官管理体制为关键

 

法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正义要由法官来伸张。审判管理体制的正义、效率和秩序价值都是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实现的。法官体制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审判管理体制价值的实现程度。因此,改革现行的法官体制,是审判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判断性、程序性、中立性、终局性的权力,其判断性和中立性决定了法官必须保持较高程序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终局性的权力,其判断性和中立性决定了法官必须保持较高程度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保证其活动的公正性、正当性和合法性。法官之间可能因资历等原因而等级不同,但法律赋予其的审判权应当是平等的,所有法官对案件的裁判都应处于同一平等线上,不应受其他法官的指挥和控制。这就要求审判管理必须摒弃以行政为本的传统管理观念,提倡以法官为本位的管理观念,发挥法官的主导作用,实行法官责任制。法官体制改革要真正确立法官在法院审判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尊重法官的首创精神和独立人格,培育法官的现代司法理念和职业意识,明确划分独任庭、合议庭与审委会的职权,还独任庭和合议庭以独立审判权,保证法官享有独立、完整、彻底的审判权。建立合议庭负责工作机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是审判组织,即独任庭或合议庭。因此,独任庭或合议庭享有的审判权应该是独立的、完整的。法院中除少数案件依法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余案件均由独任庭或合议庭独立审判。合议庭与审判庭的关系上,应明确审判庭不是法定的审判组织,而是人民法院内部承上启下的审判管理机构,审判庭对具体个案的处理意见对合议庭没有约束力。在合议庭内部,法官之间平等,合议庭内的法官对案件共同审理,共担责任。案件出现质量问题,追究合议庭法官的责任,但坚持正确意见的法官可以免责。

 

推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要改革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的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的法官享有裁判的权力。改革后,独任审判员和审判长的权力大了,责任重了,对其政治和业务素质的要求也更高了。为保证审判质量,必须做好独任审判员和审判长的选任工作,除了院长、庭长可以担任独任审判员和审判长外,必须建立有效的选择机制,保证品行端正、学识渊博、司法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脱颖而出。院长、庭长和其它审判长一样,只有参与审理案件时,才具有审判权,其身份不再是院长、庭长与其它法官一样,只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法官。

 

4.4科学化审判管理机制应以效能化管理为标准

 

科学化审判管理模式应以效能化管理为标准,从而推动审判管理向公正高效目标迈进。要把实现公正高效司法作为加强审判管理的最终目标,全面推行外向型、开放型、效能化管理,提高审判管理的衡量、评判标准,真正实现管理的科学化。

 

4.4.1加强审判作风建设,增强司法形象的公信力。要深入开展”审判作风年”活动,把审判、执行岗位和人民法庭作为重点,解决审判作风、司法形象等存在的问题。要解决好对当事人的态度问题,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帮当事人所需,诚心实意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要紧紧围绕”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的目标,着力加强审限管理,强化程序控制和监督制约措施,严禁杜绝超审限、超执限,久拖不决、随意中止案件审理或执行等问题。要大力规范庭审活动,注重庭审礼仪,确保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

 

4.4.2强化和谐司法理念,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要深化平安和谐创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调判结合”等项审判政策,唱响和谐司法的主旋律。要深入落实网上立案、巡回审判、司法救助等项司法为民措施,以更加务实、人性化的举措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要坚持把”案结事了、胜败皆明”作为办案的第一追求,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每个审判领域,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各个诉讼环节,加强调解,辨法析理,定分止争。

 

4.4.3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要坚持以审判职能为后盾,强化司法辐射功能,不断完善以”党委统一领导、相关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信息资源共享、分流渠道畅通、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使社会矛盾分流疏导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寻求救济的途径更加方便多样,确保基层矛盾纠纷能够在萌芽状态就得到及时、有效、公平、和谐地解决,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4.5科学化审判管理机制应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保障

 

要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一直是法院队伍建设的奋斗目标。科学化审判管理机制就是要需要一支具有现代法治意识,高超的专业技能,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4.5.1健全完善激励机制,发挥正确导向作用。要着眼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庭审观摩、技能比赛、实务研讨等活动,激励广大法官不断提高实际司法水平。要完善”评先树优”的奖励制度,特别是要加大对参加上级调研活动、发表学术论文、优秀裁判文书评比等的奖励力度,鼓励大家结合实践研究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服务领导决策。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用人氛围,不断完善以业绩为重点、以品德、知识、能力为要素的人才评价体系,确保人人有用武之地。

 

4.5.2健全完善养成机制,提高法官职业素质。要深入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大兴学习之风,倡导学以修身、学以立德,使法官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实现从经验司法到理性司法的转变。要积极探索以”逐级遴选”为根本途径的人才选拔机制,继续加强以”换岗交流”为主要措施的人员动态管理,逐步形成以”分类分级”为核心内容的队伍管理格局,营造适于人才成长的环境,让广大法官最大限度地在多个不同岗位得到锻炼,提高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