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阳法院审结了该市首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石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石某自2009年开始在戴埠菜场做生意,主要经营牛蛙、鹌鹑以及水产品。20117月,被告人石某在边界市场进货时,在路边遇到一个卖蜥蜴的男子,出于好奇以及贪便宜的心理,以每只300元的价格买下了两只一米多长、三斤多的蜥蜴,养在自己店里。

 

20118月,以卖药酒为生的安徽人李某从宜兴来溧阳买水蛇回去泡药酒,经人介绍,得知石某处有蜥蜴出售,遂以400元的价格从石某手中购得蜥蜴一只。2012112日,被告人石某到公安局戴埠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该巨蜥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该巨蜥已被扣押,并送交南京市红山森林动物管理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明知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非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石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