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7月,倪某到某驾校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交纳了培训和考试费用。报名时该驾校未告知倪某理论考试合格后超过两年将不能参加驾驶技能考试。20088月,倪某参加理论考试,成绩合格,但未收到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之后,该驾校安排教练员负责培训倪某驾驶技能,教练员通知倪某练习时,倪某因工作较忙,未参加练习。20107月,教练员再次电话通知倪某练习,倪某因其父住院,称暂时没有时间。20108月,倪某在该驾校处参加驾驶技能培训至20109月。在驾驶技能考试前,该驾校告知倪某因其理论考试合格后已超过两年,故不能参加驾驶技能考试,须重新报名交费学习。

 

倪某不同意交纳任何费用,在多次与驾校交涉无果后,近日,倪某将该驾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退还培训和考试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关系,倪某依约交纳培训、考试费用后,驾校应按约对倪某进行培训,组织倪某考试并获取驾驶证。本案中,倪某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造成损失,双方均有责任,倪某应承担次要责任,驾校应承担主要责任。故酌情判令驾校对倪某损失的培训考试费用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连线: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驾校作为专门从事驾驶员培训的企业,完全知晓驾驶技能准考证有效期为两年的规定,因此,驾校应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告知并提醒参训人员,而驾校未履行告知义务。驾校的教练员虽两次通知倪某前去学习,但仍未告知其驾驶技能考试的有效期及逾期的后果。倪某自身对造成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