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
作者:杨洁 闽尔亭 发布时间:2013-01-11 浏览次数:758
王某为某公司浇铸车间操作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0月,王某在车间调整浇铸机滤网时,右手食指被机器挤压受伤,经诊断为右食指挤压伤。2011年3月,王某以在工作中受伤为由,向某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公司不服,以劳动部门在工伤认定中不能直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结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精神,该劳动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对受伤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无须先行仲裁。劳动部门根据王某的工号证、出门证、工资卡以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审其系单位职工,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某受伤符合工伤条件,并判决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法官连线: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应当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在工伤认定实践中也有不少企业为了拖延工伤赔偿时间,穷尽法律规定的仲裁、诉讼等救济手段,使工伤认定及赔付变得旷日持久,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根据该答复精神,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定职权,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缩短了近1年的工伤认定期限,有利于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