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劫匪不思悔 强奸不成再抢劫
作者:刘兴培 发布时间:2011-12-08 浏览次数:308
2003年10月,徐某曾因抢劫罪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但多年的牢狱生涯并没有让徐某有所悔悟,近日,被告人徐某又因强奸罪、抢劫罪被建湖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1年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至本县建阳镇建东村中心路上,见被害人陈某骑电动车独自一人行驶,顿生歹念,遂骑摩托车将陈某逼停在路西,徐某提出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并实施暴力,纠缠中被害人将被告人徐某捂住其嘴的一只手咬伤,挣脱后向北逃跑,但徐某并没有就此罢手,追上去威胁被害人,不与其发生关系,就把钱拿出来,陈某便将身上的140元钱扔在地上,徐某将140元钱拿到手后,便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欲与被害人陈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