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国家金融政策调整影响,涉小微企业融资纠纷日益突出,给小微企业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困境,部分基础薄弱的小微企业甚至因此倒闭或在破产边缘挣扎求存。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增强司法工作服务小微企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湖法院在对2008年至2012年全县小微企业民间借贷、金融贷款、企业担保涉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重点走访了县内35家小微企业,认真探求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背后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助力小微企业突破融资“瓶颈”,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一、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现状综述

 

1.融资纠纷逐年增多。据统计,2008年以来,我院受理的小微企业因陷入融资困境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2008年为22件,2009年为24件,2010年为32件,2011年则突增至49件,2012年受理58件。

 

2.涉案金额急剧增长。近两年,我院受理的涉小微企业案件标的额少则几十万,多则数百万,较往年有了大幅增长,如鲍某诉建湖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标的额高达419万元。在审理中还发现部分表面上合法的借贷关系涉嫌高利贷行为,当事人往往在借款时预先扣除或以约定本金方式返还,致使法院难以从证据上判明此类隐形高息。

 

3.担保责任渐成重负。正式或非正式的融资渠道均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小微企业由于自身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相互担保、连带担保已成常态。部分小微企业往往前一笔债务尚未清偿,又要为后一笔债务提供担保,自身资金原本没有问题,却因担保卷入诉讼,最终危及自身资金运转。

 

4.负面效应愈益严重。部分小微企业多头举债,陷入经营困境后易引发爆发性和恐慌性诉讼;部分小微企业铤而走险,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2009年至2011年,我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达13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融资困境已成为遏制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症结之一,一旦小微企业因此崩盘,必将产生国有资金无法回收、群体讨债、工人下岗等系列后患,亟待引起重视。

 

二、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原因分析

 

1.   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内部原因

 

一是内部管理不善。2008年至2010年我院审理的借贷纠纷中,涉案小微企业均实行家族式经营模式,高度集权和封闭,企业事务由企业主一人说了算。2011年至今,虽然涉案小微企业中有部分有限公司,但或因一股独大,或因亲友持股,换汤不换药,与家族式经营模式并无本质区别。这种管理模式无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理念接轨,如没有健全的财务控制体系,企业资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财务信息不准确;很多经营者盲目投资和提供担保,一旦对方企业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企业被追偿容易导致自身陷入财务困境,2012年的58家涉借贷纠纷小微企业中就有8家出于这个原因转向民间高息融资。

 

二是市场前景堪忧。我县小微企业普遍实行粗放型生产模式,以高能耗、高污染的制造企业为主,产业结构落后,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订单少,利润薄。加上近年来燃煤、汽油等工业原料价格持续上涨,劳动力成本持续攀升,货款回收困难等,进一步压缩了企业的生存空间,市场前景堪忧。

 

三是企业诚信缺失。与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7%相比,各类涉企纠纷中,涉小微企业案件占89%;各类涉小微企业纠纷中,因小微企业违约成诉的更是高达73%。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已成为社会普遍性问题的信用失范有关,但主要是由于小微企业缺乏优秀的企业文化,缺乏尊重合同的契约精神。部分小微企业甚至以重组、改制、破产等手段恶意逃避债务,使得小微企业整体信用度社会口碑不佳。

 

三是法律意识淡薄。小微企业普遍缺乏法律意识,漠视客观存在的高法律风险。2008年以来所有涉借贷纠纷小微企业中,单位内部均未设立法务部门,也未聘请专门的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从事合同签订与审核工作。如此,一旦成诉,就会处于诉讼难、举证难、执行难、维权难的境地。统计2008年来的数据,87%的案件仅有借条而无款项交付凭证,71%的案件以现金交付,67%的案件无利息之明文约定,这直接导致了在认定案件事实上的困难,便利了高利贷者规避法律,获取不法利益。

 

2.   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外部原因

 

一是银行放贷门槛偏高。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内部原因在银行而言就意味着放贷的高风险,所以银行对小微企业“慎贷”、“少贷”,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甚至干脆不愿意放贷。即使放贷,在贷款责任的考核上也过于严厉,使得信贷员产生恐贷心理,不敢轻易贷款给小微企业。兼且金融机构放贷政策也不尽合理,没有考虑小微企业的实际特点,贷款期限短、手续繁杂、标准机械统一,导致小微企业难以应付多重流程,无力完成多项要求,只能望融资门槛之高而却步。

 

二是民间融资监管不力。我国没有相应的部门对民间融资的发展趋势、操作是否规范、运作是否正常等情况进行监测,导致民间资本的流通和运营完全处于无序状态。一些根本无力运营巨额资本的企业和个人却能以某种名目向社会圈钱,日积月累,债务雪球越滚越大,问题集中到最后就成了非法集资;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因缺乏制约不断拆东墙补西墙、四处借债欠债;高利贷现象因缺乏查处和打击而悄然盛行,等等。民间融资的无监管现状造成了现有金融市场秩序的高风险,加剧了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

 

三是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和服务法律体系不完善,如融资信息法律服务体系正处于建设当中,小微企业融资信息闭塞,找不到融资路子。我国的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缺位,企业信用制度不完善成为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商业银行法》就规定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抵押物才能获得贷款,但小微企业往往急需资金又无有价值的抵押财产。我国的融资支持法律制度不完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虽早在2002年就已出台,但该法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条款仅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三、化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建议

 

1.优化融资环境。首先,政府可通过金融调控手段,放宽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有效鼓励民间资本的整合利用。其次,尽量消除政策障碍,在信贷政策上向小微企业作适度倾斜,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建立独立核算的小企业服务机构,逐步提高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最后,政府主管部门、金融部门和执行部门要联合形成监管合力,将民间借贷纳入政府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逐步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

 

2.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银行与市场前景良好的小微企业合作,对小微企业到期偿还贷款确有困难的,极力促成银行与企业达成延期还贷和解协议;对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创新方式,运用案例解读、印制宣传册等多种形式予以肯认和推广。妥善审理各类涉小微企业担保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依法支持小微企业信贷担保机制的完善,依法保护小微企业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转型升级的资金借贷。

 

3.强化司法建议。要求各审判业务部门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注意对涉小微企业纠纷的信息保持高度的敏感性,一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诉讼,及时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提醒小微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动防范,避免爆发群体性纠纷。2012年,我院针对小微企业民间借贷、企业间担保等问题发送司法建议9篇,收到反馈9篇,得到被建议单位的重视和采纳,受到一致好评。

 

4.注重法律宣传。定期开办企业人法制宣讲班,结合典型案例,对小微企业的经理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法规的专项培训,促进小微企业充分利用自身条件规避法律风险,从企业内部提升法律保障。2012年,我院共举办此类法制宣讲班11场,培训234人次。

 

5.坚持双面保障。一方面,要速调速判,减轻诉累,对一时资金短缺的合法经营小微企业,慎用查封、冻结等措施,对确有发展前途的被执行小微企业,积极与当事人沟通,采取给予合理期限、分批履行、债转股、企业重组等形式,既合法保障债权的实现,也保障小微企业正常运营;另一方面,对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着力改善金融市场环境。通过积极化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营造一个有利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有利于经济持续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