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都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地沟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被告人徐某、李某因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江都法院判决的首例适用禁止令刑事案件。

 

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系夫妻)从2007年至案发前,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一屠宰场处收购“猪下水”后,在暂住地熬制成“地沟油”,并将熬制成的“地沟油”销往江都区仙女镇多处饭店及包子店,最终流向餐桌,数量达640余千克。经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上述“地沟油”含非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和计量认证项目成分。庭审中,二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追悔莫及,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性,以及给家庭造成的巨大痛苦,均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江都法院考虑到两名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平时主要由丈夫徐某某收购原材料并具体负责炼制、销售“地沟油”,妻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考虑到二被告人家里还有老人和子女需要照料,经过教育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痛哭不已,决心痛改前非,认真接受监督改造,好好养育子女,照顾老人。鉴于此,江都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江都法院依法严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适用禁止令,也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积极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