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亲把房子留给外人为哪般?
作者:滨妍轩 发布时间:2013-01-10 浏览次数:417
老王生病时,两个亲生女儿如路人般对父亲不闻不问,得知父亲把房子留给照顾他的干女儿之后,却又百般阻挠,欲夺回父亲遗留下的房子。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干女儿小慧将老王的两个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老王于2000年与其前妻离婚后,与小慧的母亲走到了一起,小慧也跟随夫妻二人共同居住。近些年,三口之家过的一直比较融洽,老王也认了小慧做自己的干女儿。2010年10月,老王突发疾病,生命垂危,村委多次通知了老王与其前妻所生的两个女儿前来照顾,但两个女儿却对此不闻不问,也从来没来探望过老王。生病期间,也只有小慧母女俩在他的病床前端茶倒水,忙前忙后,还到处借钱替他治病。老王看在眼里,感动在心里,于是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套房子的所有权给予小慧母女。
病愈出院后,老王委托无锡市滨湖区某法律服务所代书,又请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做见证人,与小慧签订了一份《赡养继承协议书》,明确由小慧负责老王的衣食住行及医疗等事宜,直至老王寿终为其办理后事,而老王就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包括屋内物品在内的全部财产赠与给小慧。协议签订后,小慧按约尽心尽力的照顾老王,直到 2012年4月10日,老王因脑出血死亡。在办理完老王的身后事后,小慧原本想去接手那间房子,可是老王的两个女儿却不同意,她们认为小慧手中的《赡养继承协议书》是假冒的老王签名,并不是老王本人的真实意思,因为老王早就说过,那套房子是要留给她们两个女儿的,而且协议书的内容也存在错误,应属无效。据老王两个女儿陈述,她们不去探望父亲也是有苦衷的,因为她们与小慧的母亲关系不好,她们去家里探望父亲的话怕会引起矛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本案的《赡养继承协议书》约定,小慧负责老王生前的衣食住行、医疗等以及死后的安葬,在老王死后小慧享有包括本案所涉房屋在内的财产,根据以上内容,《赡养继承协议书》应属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有偿的合同行为,扶养人以对被扶养人尽生养死葬义务为代价,取得被扶养人的财产,其与继承法上遗赠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遗赠扶养协议法律并没有限定必须采取的形式,因而是不要式行为。本案的《赡养继承协议书》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小慧也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小慧有权受赠获得协议约定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