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受审 “合适成年人”来作伴
作者:刘皓 莫晴晴 发布时间:2013-01-10 浏览次数:333
2013年1月5日,启东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未成年人顾某聚众斗殴一案,并邀请了未成年组织代表到庭参加诉讼,成为新刑诉法生效后该院首例由“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顾某有刑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21时许,徐某等人到启东市汇龙镇一俱乐部包厢唱歌。期间,因消费问题与该俱乐部员工发生争执,徐遂于打电话给陈某,称其消费被宰,陈某聚集并带领未成年人顾某等人共同对俱乐部员工陈某、王某、刘某等实施殴打。其中,被告人顾某对员工拳打脚踢,致刘某、王某受伤。
庭审中,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对公诉机关的举证材料进行了质证,还发表了辩护意见。他们强调了被告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并剖析了顾某的犯罪原因:自幼父母离异,情感缺失,又未能受到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教育,平日里常与社会不良份子为伍,遇事不问是非,只讲哥们义气,从而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伙同他人聚众斗殴,是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连同前判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以聚众斗殴罪作出上述判决。